学收惊偷支票 女判3年3月

【新唐人2013年03月0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7日电)吴姓女子向郑姓男子学收惊,却偷走空白支票,填上金额后交给他人。最高法院今依窃盗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她3年3月徒刑。

根据法院判决书,郑姓男子在报纸刊登广告招生,教授收惊。吴女报名后,于民国98年10月间在郑男位于台南市归化区的住处偷走郑男放在抽屉内的支票。

吴女窃得支票后,填上新台币15万2000元的金额并盗盖郑男的印章,交给他人,用以支付积欠的款项。

法院审理时,吴女辩称与郑男是男女朋友,郑男同意若她需要用钱,可以开他的支票,但金额不要超过20万元,她因积欠货款,才签发支票给他人。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郑男出借支票给吴女使用,不采信吴女说词,审酌她有前科,属累犯,依窃盗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吴女3年4月徒刑。

二审审理认为,吴女不构成累犯,依窃盗罪、伪造有价证券罪判她3年3月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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