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杀人弃保逃 二审改判20年

【新唐人2013年04月02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2日电)男子萧智远99年间因停车纠纷持刀杀人,致1死3伤。一审判15年,他交保后潜逃大陆,遭解送返台。二审今天宣判,判处20年。

台中高分院今天开庭宣判,萧智远未到,被害死者高暐程家属到场,法官当庭宣判,依杀人等罪判处萧智远应执行徒刑为20年,杀人罪部分可上诉,其余不得上诉。

高暐程的父亲高汉章聆听宣判后,愤愤不平地说,儿子被杀死,刀刀致命,必须一命赔一命,他要上诉到底,他认为要判死刑才合理。

萧智远在民国99年间凌晨与唐姓女友在台中市某PUB内参加友人庆生会,要开车离开时,因高暐程等4人在巷口聊天,车辆遭挡不易开出,唐女及萧智远与高暐程等人理论发生口角而互殴。

萧智远取出携带的折叠刀,分别挥刺高暐程等人,并猛刺高暐程深及心脏、肺脏等多处要害,开车离去,自行到派出所自首。高暐程经送医不治、他的3名友人及唐女、萧智远都挂彩,分别受轻重伤。

一审以杀人等罪,并依自首规定,判处萧智远徒刑15年,并裁定新台币25万元交保释放。萧智远在一审判决后弃保潜逃大陆,经发布通缉。

高暐程家属认为法官“纵放杀人犯”,多次到法院抗议。萧智远经中国大陆公安逮捕遣送回台,逃亡约2年,萧智远辩称案发时,他是正当防卫。

二审法官认为,依被害人伤势判定,萧智远持刀具有武器优势,且猛烈刺杀多处要害,有致人于死意图,并非正当防卫;虽萧智远犯后自首,但却在法院审理中弃保潜逃,犯后态度不佳,不应依自首规定减刑,而判处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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