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6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新增地方政府自行或委托民间团体设置家事服务中心的法源依据。
立法院会上午三读修正通过“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新增第19条之1规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应提供场所、必要之软硬体设备及其他相关协助,供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民间团体设置资源整合连结服务处所,于经费不足时,由司法院编列预算补助之”。
条文并规定,前项补助办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尤美女表示,家事事件包括家暴、离婚、子女监护权等事件,未来家事服务中心设立能够在第一时间由专业服务人员,协助民众厘清问题本质,问题厘清后,有助于后续的调解;家事法院最主要不在审判,而是让争讼双方能够好聚好散。
她并说,这项新制,司法院拨经费,由地方政府自行或委托民间团体设置家事服务中心。
另外,尤美女也在立法院会三读修正通过“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12条条文”及“非讼事件法部分条文”后发言表示,这具有划时代意义,经过20年的努力,立法院终于通过家事事件法,但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没有配合修正;今天完成修正后,家事事件集中在家事法院处理,可让家事纷争一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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