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促保险投资公共事业

【新唐人2013年05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6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放宽保险业办理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可任董监事,但不能取得经营权。

根据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蔡正元提案说明表示,保险法明定保险公司资金可办理专案运用、投资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但又受限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出资,不能派董监事监督资金运用,保险公司无法确保资金运用安全,影响投资公共建设意愿。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保险业资金办理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公司股票时,可担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监察人,但仍不得行使表决权及不得指派人员担任被投资公司经理人;且保险业办理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投资,不得为被投资公司的控制公司。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裕璋说,目前保险业投资公共建设,在专案许可公司可投资到35%,却没董事或监察人监督计划,投资没保障,意愿就较低。

他说,如果修法通过,可提高保险业投资公共建设意愿,金管会也将持续配合办理引导保险业资金投入公共建设及社会福利事业等相关事宜,并积极与公共建设主管机关联系沟通,促进国家建设与保险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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