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禁言“奏效” 大v发言上“保险”

新唐人2013年9月10日讯】(新唐人记者李剑综合报导)9月9日下午,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一项司法解释,对诽谤罪设定量化入罪标准,网路诽谤信息被点击五千次,或被转发五百次,有可能入狱三年。此举不但激怒了众网民,大V们也纷纷在网路上请求网民不要转发自己的网贴超过五百次。许多司法界专业人士认为,该解释将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条款中的“公共场合”扩大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实际上是立新法,两高本身无权这样做。

两高最新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有十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对最近的网路谣言治理运动,给予刑法司法解释,使其大抓捕合法化,并规定了空前严厉的入刑标准。

解释第三条列举了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路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按照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上批评声浪不断

对这份对网路言论空间严厉的司法解释,引来网上批评声浪不断,更多地集中于网路点击五千次,转发五百次这样的技术细节。

网友“练洪洋007”发微博表示:“帮你转一次,可能害了你,不转嘛,又对不起你,转与不转间,我是万般难。”

网友“手艺人Leo”怒斥:“用法律赋予人治的权力,此解释必然会导致冤错案。并且进一步降低政府的民心支持,授人以柄。”

网友“哼-看我眼神”指出:盗窃500不入刑,诈骗500不入刑,贪污500更不入刑;抢劫500入刑,转发500入刑,贩卖毒品500克,死罪。结论:发微薄的风险等同于抢劫与贩毒,管住嘴比管住手更重要!

网友“布谷鸟咕咕叫”表示:生命掌握在别人手里?你还敢揭发贪官吗?国家机器都搞不定的证据,你能搞定?贪官们转发500,你就得吃牢饭了。

诽谤的司法解释太荒唐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发微博上直指“两高”关于诽谤的司法解释太荒唐,明显越权,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他批评:“在法治社会里,诽谤正走向非刑事化,‘两高’居然扩大诽谤罪之适用”;“诽谤罪本应属自诉,但两高通过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扩大化解释,使其公诉化,对言论自由构成严重威胁。诽谤罪成了挡箭牌?!”

《经济观察网》刊发资深媒体人陈杰人的长文批评说,这份司法解释,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应景之作”,对立法原意的突破和随意扩大犯罪范围甚至不惜以类推的方式来确立犯罪标准,是对现行刑法的亵渎,也是对广大使用信息网路的民众的威胁。

他指出,这个解释所规定的“点击浏览5000次或转发500次”的犯罪标准过于草率。其次,是解释中对刑法有关诽谤罪公诉标准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规定了七个标准,“语焉不详,无法操作”。

陈杰人批评,在这次公安部主导的“净网行动”中,警察违法类推,有扩大化抓人之势,而两高作为法定的制衡机关,不仅不坚守法律底线,反而为公安机关“背书”,这种政治化的司法行为,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也违反了法治的基本准则。

网友“小郭强”表示,恨一个人,就转他五百次!门槛不高,大V得留神了,否则就真危了。

大V发言上“保险”

大陆法学教授贺卫方发贴调侃:“请求大家不要转发到五百条!”留给俺一点活路![泪]

大陆法律学者徐昕发布一篇:“超越法律打击谣言,危害远甚于谣言”的文章,短短几分钟,被转发上百次。他急忙发贴表示:“快到500了,别转了”!

媒体人王业龙发微博说:夜里做梦,梦见我的微薄被转发了500多次,吓得要死。梦中惊坐起,看看窗外,一片漆黑,伸手不见五指。我想,这是黎明前的黑暗吧?

五岳散人:被五百五百的刷了一晚上,建议去找台湾那个伍佰的一首歌:白鸽。真没啥可自己吓唬自己的,如果我们觉得自己做得并未愧对天理良心,接着做就是了。历史,会给这个时代一个交待。

陕西媒体人“毕姥爷指出,转发500次被定罪这条,专家没有想到会被用于陷害,看来还是考虑不周。网民说,今后转发你的可能是仇人或者敌人。改革三十年,官员财产公布法律也没有出台。贪污钱数具体定罪标准没有出台,而有的法规可以迅速的出台,说明什么?是法治社会的体现?恰恰说明,法律面前官民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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