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保护幼童免性侵?家长称实为“恶法”

【新唐人2013年10月26日讯】(新唐人记者梁东综合报导)自从“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被网路曝光后,中国大陆“性侵幼女”的恶性犯罪事件开始大量浮出水面。然而,犯下了强奸幼女兽行中共各级官员,原本应受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却多数仅以“猥亵罪”或“嫖宿幼女罪”被轻判。10月24日,大陆司法机构对此颁布新法,然而,其中一些条款引起争议,甚至被称为“恶法”。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条款一经披露就引起舆论哗然,被网民称为助长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法”,不少家长明确表明“强烈谴责”。

这条规定指出,“14至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此法引起广泛质疑,有网民表示,14至16岁的男孩子已很成熟,可以性侵幼女,“什么叫情节轻微?什么叫偶尔?”有网民怒斥“立法者一脑子浆糊”。

网友评论称:“所以15岁的性侵幼女算是自由恋爱的意思?另一面,最高法将被强奸幼女年龄从14岁改为12岁,也就是说14岁的女生已经有自主意识了,而男生到16岁犯罪却还理应受保护?这不是等于鼓励全民强奸?”

还有青少年网友留言称:我觉得应该在18岁以下才对,凭什么只有12岁才享有这条法律,麻痹,这简直就是对我们这些15、6的年龄歧视,按他们这么说,12岁以上的被那些变态侵犯了也无罪是不是?!12岁-17岁的女孩也不见得懂得很多事吧?再怎么早熟也有个限度吧。

网友“河的第三条岸”:“为什么要特别保护儿童?因为儿童是最无辜的,他还没有来得及犯罪。成人就不同了,他们已经造下孽了。我觉得这是西方国家特别注重保护儿童的宗教原因。中国人则把儿童看成是家庭财产,缺乏对上帝和上帝造物的敬畏,缺乏对人和生命的敬畏。既然是家庭财产,连你的房子都可以随意侵占,又何况是你的孩子呢?”

网友“独钓寒江雪XH”也就此发文表示,01年和03年两高司法解释提出的“主观上不知道”、“双方自愿”,成了性侵幼女的成人脱罪口实,还给了办案审案者自由裁量、腾挪移动空间。现在的《意见》对性侵12-14岁幼女给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性侵的,应认定为‘明知’”,那么,性侵者说根据观察不像幼女呢???嫖宿幼女罪无论其法理、内容、实践后果,都在纵容对幼女性侵,不废恶法而以出台意见的方式修修补补,且这种修补继续给实施性侵的成人留有脱罪空间,我不相信真能有效遏制针对幼女的性犯罪。

按中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已构成强奸罪。但被法学界称为“二十年来最大法律争议”的“嫖宿幼女罪”,成为强奸幼女最好的挡箭牌,因为这项罪名的量刑最高只有15年。而大部分对幼女实施强奸的官员,都被判处了“猥亵罪”和“嫖宿幼女罪”。因此有评论认为,对强奸幼女的“禽兽们”重罪轻判,也是造成幼女性侵案增多的一个重要因素。

网友“独钓寒江雪XH”对此表示,此前曾有一位前警察提醒家长一个事实:十几年前就存在“买处市场”,这源于官场中一种迷信。所以送幼女成了官场性贿赂手段。这位老警察还说:校长带六名幼女开房,我强烈怀疑有“买处”的官场迷信背景。“嫖宿幼女罪”是十六年前从强奸罪剥离出来的,这跟老警察说的“买处市场”出现的时间暗合,立法动机不能不引人深思。而该法实施后性侵儿童的个案猛增、涉公人员比例高达45%且易于脱罪或重罪轻判,除了官权嚣张和司法常受制于地方党政的现状之外,恐怕还都跟“嫖宿幼女罪”单列以及两高对该罪的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网友把这个罪名设置比作程序设计的“后门”,不是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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