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05日讯】最高法院今天维持高院更二审认定,判前交通部长郭瑶琪8年徒刑、褫夺公权4年,全案定谳。
据中央社报导,南仁湖集团为抢标台北车站大楼整建营运及商场租标案,负责人李清波涉嫌于民国95年间,指示他人将2万美元装入茶叶罐,交给郭瑶琪。郭瑶琪事后在交通部部务会报对标案关切。
台北地检署于96年3月间侦查终结,将郭瑶琪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具体求刑有期徒刑8年;李清波等人则获不起诉处分。
法院一、二审时都认为,郭瑶琪纵收2万美元,但未对招标案有具体指示或影响招标程序的行为,且南仁湖集团最后也未参与投标,认定郭瑶琪收款与职务并无构成对价,判她无罪。
检方上诉后,高院更一审认为收款与职务构成对价,改判有罪。高院更二审判决郭瑶琪8年徒刑、褫夺公权4年。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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