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佛山警方枉法滥捕 “外嫁女”维权路坎坷

【新唐人2014年1月31日讯】背景简介:在中国农村,符合法定婚龄的农业户口女性与本村以外区域男士结婚者,称之为“外嫁女”。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经济比较富裕的沿海地区,政府或私人企业对农村土地的大量征收,尽管国务院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妇女平等的权利,但“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城郊村组耕地被征后补偿款的发放、安置、宅基地、股份分红等事宜依然分配不公,“外嫁女”应有的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一些村规民约严重侵害了“外嫁女”平等享受土地补偿等分配的权利 ,因此,中国的上访大军中又多了“外嫁女维权”这一群体。尽管她们以理性、和平、非暴力的方式进行维权,但她们的权益不仅罕见得到解决,甚至还被无端拘押,维权不成,反倒失去人身自由和饱受惊吓,广东佛山6名外嫁女维权代表近日被拘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列。

2014年1月26日无端被广东佛山警方拘留的6名佛山外嫁女维权代表陆续被释放了出来。27日,其中几人相约到我家会晤,并诉说了被拘留全过程。

1月16日上午约10点多钟,她们一行6人(陈敬雄、梁燕娴、王沛江、杜燕妮、王祝流和王自卿)趁著有空闲,一起到天河购物中心购物,这个时期正好是广东 “人民”代表要在广州的天河区开会。当他们一出地铁口,就被一群黑社会份子和警察指称她们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罪,捏造事实,强行对六人实行四至十日的行政拘留,其实警方是不予她们任何机会进行维权。

其中王沛江、陈敬雄拘留10天,王祝流拘留10天,提前2天释放,梁燕娴、杜燕妮拘留4天,王自卿因为中过风,有心脏病,被拘留当天血压升高到180多度,后来警方把戴着脚镣、手铐的王自卿送到广州武警医院医治,待她的血压稳定后于17日晚上9点多释放回家。

据王自卿说:“广东武警医院关押着一些狱中因病送过来的嫌疑人,她刚好和顺德的李碧云同在一个房里,看上去李碧云的身体极度虚弱,身上穿的衣服很少,而且不能走路,听李碧云说,她是顺德容桂容里村的人,为了维护村集体的土地利益,长期不折不饶地抗争,惨遭当局逼害,多次进出牢狱,去年10月12日李碧云在顺德被警方带走,后来曾经发生肢体碰撞,警方把她身上的一处骨头弄骨折了,目前李碧云的身体令人担忧,李碧云让王自卿带话传出,希望外界关注她的安危。”

另据王祝流在拘留所时还听说了在前段时间,同关在一起的一个嫌疑人也被送到武警医院,有一个因为土地维权的70多岁老人同样因为身体不适,被关押在武警医院,这个老人诉说:“她因为土地维权被当局强行抓捕,在武警医院住了7个多月了,家里人也不知道,老人恳求她帮忙带话给家人,告知她的家人她目前被关在武警医院。”

我听了她俩的陈述,不由得倒吸了口冷气,枉法!这就是中国法律的悲哀。一个缺少公平、公正的社会,让老百姓怎样生存?当权者根本就不考虑党和政府及法律赋予的责任,当权者说你有罪,你就有罪,说你无罪,你就无罪,这就是现实中国。

就广东南海的维权人士陈敬雄、梁燕娴、王沛江、杜燕妮、王祝流和王自卿等六人到天河购物中心购物而言,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拘留,给他们捏造一个“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罪名,其目的就是不让她们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加上广东的“人民人大代表”在开会说是敏感日,他们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做了与他们无关的事情。好一个敏感日,中国的日子对于当局来说那一日不是敏感日,连几个理性维权的老妇弱者就能令当局这么惊恐不安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刑事处罚行为)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刑事处罚行为。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单位的工作秩序。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其他单位、事业、团体、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扰乱行为。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具体表现为是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暴力的扰乱具体表现为:1)在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内砸办公室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2)强行留置、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非暴力性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喊、起哄、闹事、辱骂;)擅自封闭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单位的出入通道;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构成该行为必须较轻,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否则即应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南海警方拘留王沛江等六人根本就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罪。她们没有任何上述《条例》中的行为,更没有造成《条例》中所指的后果,她们“扰乱单位秩序”罪从何而来?分明是警方强行栽赃!难怪在她们获释后,向警方索要拘留手续时没有一个能拿到拘留书,最后在王祝流强烈要求下,警方只给了她一份复印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份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复印件。这些执法者为了升官发财,打着维稳的旗号,贱踏法律尊严,知法犯法,利用手中的特权,欺上瞒下,横行霸道,胡乱给公民扣上“扰乱单位秩序”罪的帽子,将公民关进监狱,却不受任何监管及法律的约束。这样的政策,这种执法只会让公平正义离我们越来越远,也会让这个本来就不公正的社会更加暴戾。

中国妇权义工:苏昌兰   2014-1-28 于广东南海
中国妇权Women’s Right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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