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2月14日讯】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这条配有“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图片的微博随即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质疑其为“变相劳教所”。
新京报记者查询河南多地政府官方网站发现,在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登陆驻马店市政府网站,可以看到一条去年12月24日发布的 “政务资讯”,报导了该市正阳县为“积极探索依法集中处置非正常上访新路子”,由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在县公安局拘留所设立专区,成立县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做法。该“政务资讯”还称,正阳县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由专职训诫工作人员、非访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分别对其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并签字归档。
无独有偶。河南平安网一条来源为“新野县公安局”的消息亦显示,2010年底,南阳市新野县财政下拨7万余元经费,建设了县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中心共设置了9间办公用房屋,2间训诫室、家属陪护室、厨房、医疗室、安全防范监控室、档案资料室等,配备全程监控设备,并抽调县公安局和县有关部门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县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经费全部由县财政实报实销。
那么,在这类训诫中心,所谓非正常上访人员是如何接受“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的呢?
据网友“原阳县阎王店”在天涯论坛发帖曝光,去年11月19日,新乡原阳县居民李胜朵就曾被关入该县训诫中心。李胜朵进训诫中心前“未看到任何拘留批捕的手续”,“在训诫所内与外界隔绝,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没收通讯工具,不允许探视”。在训诫所的5天里,李胜朵“不定时接受来自社会各个不同领域里的人的思想教育和训诫”,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其“签订保证书,否则无期训诫”。
顾名思义,“训诫”的语义是告诫,教导。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确有关于“训诫”的规定。但《信访条例》只明确对违反规定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按通常的理解,训诫应在现场当面进行。即便确有需要安排在特定地点进行,训诫也只能是短时间的。“24小时不间断”、“不少于24小时”的训诫,明摆着不就是剥夺、限制被训诫人的人身自由吗?
依大陆《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由法律制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亦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就是说,即便是按照大陆的官方法律,也只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具有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的许可权,且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从河南的情况看,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借用并曲解“训诫”制度就完成了国务院也无权出台的“自由罚”。且有些假名“训诫”的自由罚在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时间上还“不少于24小时”。至于多至多少期日,还未见规定!这不是明目张胆的不把法律当回事吗?可见,线民们质疑 “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是“变相劳教所”完全是事出有因,证据充足。
众所周知,劳教制度之所以被废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是政府滥用权利践踏公民人权的工具,而政府之所以能够滥用权利践踏公民人权,根源又在于他们手中的权力一直没有被关进笼子里,是不受制约和监督的。如今,劳教制度虽然被废除了,但权力依旧在笼子外面横行无忌,依旧没把法律当回事。这种情形下,各种“变相劳教所”的存在和出现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河南地界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不就是一个证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