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民争取普选的“公投”真的违法违宪吗?

据国际上的媒体普遍报导,6月20日至6月22日,香港民众发起的民间“公投”运动,已经有超过70多万香港合法的选民投票。远远超过组织者的预期效果。

针对香港正在举行的公投活动,大陆当局的一些部门表示反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6月10日发布白皮书,直接以该部门的名义干预香港行政区内的相关事物,官方媒体更是直接的发表社评攻击港人的“公投”是所谓的“违法违宪”。那么,这个有70多万港人参加投票的公投,真的没有法律基础、没有法律效力、违法违宪吗?笔者为此特别的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档。

笔者首先查阅《宪法》中有关“特别行政区”的规定,看看“违宪”处何在;然后又查阅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看看“违法”处何在。笔者查阅的结果证实:这个“公投”既不违宪也不违法,并且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对香港基本法更务实的操作性有巨大助益,不仅没有突破基本法的规范,而且是更加明确了基本法的规范,充分体现了香港人能够治理好香港的聪明智慧。

就“公投”这个词而言,笔者认为“公投”之意就是公民参加选举投票活动的简称。“公民”一词和“选举”一词在笔者查阅的两份法律档中都有,公民的选举权利都是两个法律档认可的,符合法律档中的定义,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就“公投”内容而言,香港民众的诉求是为了实现真实的特首普选,真正由香港人人手中的选票决定行政长官人选,实现真正代表的全体港人意愿的港人治港,而不是个别港人治港、不是港外人治港,更不是中共党员治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是大陆当局对香港的一个历史的承诺,这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也是香港基本法中确定的原则。因此,这个“公投”的内容显然是合法的,无需法外“授权”。

相反,笔者发现,国新办这份白皮书的造假成分与“天安门自焚”伪案的造假成分如出一辙,恰恰是这个国新办的白皮书涉嫌违法违宪。

其一,白皮书中说:“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笔者看到,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都没有白皮书所称“管治权”这个词,更没有“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之类的造句,这些词句都不是引用的相关法律原文,都是白皮书在自说自话,就像一个法盲在答其报考法官的试卷。

依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规定,香港行政区内的选举事务是基本法规定的自行管理事务,国新办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是无权干预香港行政区内自行管理的事物的。但是,国新办却故意这么干了,这是不是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一定是的。这是真正的违法违宪。

什么叫做“普选”?全民大选才叫做普选,每一个公民都有表达诉求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普选。其他的方法都是假的。“普选”之词在基本法中也有,但是其操作性涉嫌种种不公平的弊端,此次参加公投的70多万港人起码是否定“提名委员会”广泛代表性的。

民主是全天候的,不是只在选举日才有的“节日”民主,不是政府操作的“专制”民主,更不是必须由谁“授权”的暗箱民主,民主就是每个民众自己公开的、随时的、合法表达诉求的自由,这是真正的民主。港人发起的争取普选的公投活动是以合法的和平方式表达诉求,这个活动的本身就是站在法律基点上进行的,这就是法律依据,这就是法律效力。难道你们说和平表达也违法违宪吗?难道你们说香港基本法不是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吗?

而且,笔者还有一个特别发现,大陆的《宪法》并不具有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管辖的法律效力。

其一、宪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区划中没有“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其二、宪法第三十一条虽然有“特别行政区”概念,但是,此概念在1982年首次提出时,国家行政区内并没有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存在,该条款的原文是:“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确定。”这个原文也证明当时没有实质的“特别行政区”划分。1997年以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建立,“一国两制”的事实已经出现,但是,2004年再次修改的宪法中仍然没有体现“特别行政区”的区划,更没有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这是变相的承认港澳区域独立于大陆宪法之外。因此,官方媒体指责的“港独”存在,这实在是全国人大在修宪中涉嫌玩忽职守所致,当时的委员长应该涉嫌此重大刑事责任。不仅如此,该委员长在明知道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运动是违法违宪的,却没有依法制止,此行为同样是玩忽职守,涉嫌特别重大的渎职罪行。

其三、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制度不是中共宪法中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有六个,其中没有中共宪法。

因此,根据以上三点看来,香港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事物都不违宪,不受中共宪法的制约。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依据基本法:“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外交、防务以外的任何事物只受制于基本法的规范,“公投”显然不属于香港的外交和防务,显然是基本法规范中的事物,香港的乱局恰恰是中共体制中那些法盲在故意破坏基本法实施,是这些邪恶之徒以“管治权”偷换和破坏“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概念,是它们在其中捣乱所致。

看来,6月10日是个记录不祥之兆的坏日子,1999年的6月10日是中共当局中的邪恶之徒为了迫害法轮功成立“610办公室”的日子,2014年的6月10日是中共当局中的邪恶之徒为了迫害香港民众发表白皮书的日子。可见,邪恶之徒是故意把这两件事情捏在一起。

7月1日也是个记录不祥之兆的坏日子,这是记录中共邪党成立的日子,是中华民族遭遇灾难缘起的日子。1997年7月1日,香港天气非常不好,人们忘不了在那个风雨交加的日子里是大魔头江泽民站在香港的日子,2014年的7月1日,香港的天气是不是还是不好?那些喜欢兴风作浪的家伙已经出洞了。

已经发生的事实证明,以国新办名义发表的关于香港问题的白皮书是违法的,这是相关负责人擅自以国家名义滥用职权的结果。因为,此类犯行不属于基本法中规范的国防和外交行为,更不属于正常的国家行政行为,不需要行政长官出具证明,这完全是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不立即停止犯行,公开向香港民众道歉,一旦给香港民众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香港民众完全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诉讼,香港民众有权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个人对香港社会秩序实施破坏的刑事责任。

笔者在此声明一点,笔者在这里所说的是个人看到的真相,讲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仅仅代表个人见解,不支持、不持有、不反对任何政治诉求。如果中共当局中的一些邪恶之徒不迫害法轮功、不迫害和平民众、不图谋寻找借口迫害香港行政区内参与“公投”的民众,笔者不会讲此真相。讲真相是制止犯罪,这个不是政治,而是伸张正义。

提醒香港民众:7月1日上街自愿表达诉求的民众应该注意安全,主动防范中共特务的破坏和捣乱。在已经发生过的“六四”事件中,就是中共特务扮演打、砸、抢、烧的角色,为中共当局镇压学生运动提供了借口。这次发生的“公投”事件是中共当局中的个别邪恶之徒绝对不能容忍的,特务们早就到香港做好了多方面破坏的必要准备,它们早已经混入组织者中间,并且已经发表了很多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港独”言论,为中共当局可能发动的镇压制造政治借口。因此,7月1日,香港民众要特别与香港警方保持密切联系,对发动打、砸、抢、烧的犯罪一定要制止,对直接针对政府机关的暴力行为一定要制止,对发表“港独”言论的一定要制止,对港外人士参加活动的一定要提醒他们注意遵守香港法律。只要香港民众完全和平理性的表达诉求,图谋搞破坏的中共特务就没有空子可钻,香港“公投”就一定会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如果中共当局中的一些邪恶之徒敢于行恶,它们就一定没有好下场。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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