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专政,难有法治
中共将在今年十月份召开四中全会,核心议题主推法治。依法治国当然比无法无天好,但是笔者想,如果不先废除中共一党专政的大垄断,依法治国不过是一张披在老虎身上的羊皮,迷人而已,因为理论与经验都告诉世人这无任何可能。
当下中国仍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皮(宪法)之不存,毛(宪政)将焉附?
众所周知,中共政权是从“枪杆子”暴力中产生的,而非从各种政治、社会势力均衡妥协之下的契约商定(如美国)。中共一党独大成了“宇宙真理”,它垄断国家一切(政治、经济和思想),其它社会势力和广大民众都成了它随意支配的“猎物”。但它必须掩盖这赤裸裸的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狰狞面目,于是也给自己披上现代法治国家的外衣。从建国前夕的“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先后五部之多,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乃“成则为王”的合法证书。为了确保中共至高无上的权力,所谓的宪法均把中共领导权置于“太上皇”的头条地位。例如现行宪法明确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就更加露骨了。都是没商量地确认共党的特权地位。因此如果中共不放下身段,从根本政治改革着手,废除一党专政的垄断特权,什么“依法治国”的高调,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当今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时代,世界上的宪法中,保留这种霸王条款,大概仅有几家。
中国宪法是中共王法
当今中共的“法”尤其是所谓“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是党国恩赐的,随时可以收回,更可以任意解释,与现代意义的“法”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中权利是国家公民的天然权利,也就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不是君王或党官所赋予的。它是力量对比均衡下的妥协契约,是社会各阶层的彼此约束,更是对所谓“人民公仆”的约束与限权。现代意义的法轻视主权而重视个人权利,但中共宪法与具体法规都违背以上原则。它是典型的自我授权制度,跟中国历史上“秦法政”时代的国法一样,专来对付老百姓的。例如中共宪法第三十五条大言不惭地许诺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又在具体的法律、条例中全部釜底抽薪,任凭党官批准决定。政府要反美反日,它可以组织暴民,用大巴运送到美日大使馆门前呐喊示威;普通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布,它就以滋事罪逮捕。言论自由度更不如清末与民国。其实香港回归时订立的“基本法”根本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法理。它事实上是一部英国殖民者未跟香港人民商量就与中共妥协,任由中共主宰产生的“王法”,什么“循序渐进”、什么“广泛提名委员会”,都是一些模糊性的表述。当年《中英联合声明》中应许给香港人民的自治权利都可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任意收入其党国的囊中。正如大陆解放前中共对大陆人民的民主承诺,一夜之间就收回变作一党专制。香港人民应根据现代宪政理论,主权在民的理念,伸张维护自己的正当要求,不要老在“基本法”的圈子里打转。
“司法改革”实是削藩举措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难有新鲜事,顶多是陈年老酒装新瓶,换瓶不换酒。何以如此肯定?一是习李新政只想救党并无彻底政改的意向。这点从习近平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讲话”中可以得知。他虽然在四条建议中将“党的领导”放在末端,但第一条“坚持中国道路”早就告诉世人,一党专政的中国道路没有商量余地。二是当前国内外形势尚未形成足够的压力,迫使中共认识到只有选择走彻底政改之路才是生路,而坚持走特色之路将会输得清光。它还在“中国梦”中沉醉未醒呢!那么“新瓶”是什么?根据以往的信息,四中全会可能出台司法改革,也就是所谓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将地方司法机关的领导权与地方诸侯分离,直属中央司法体系管理。这种双轨制与其说是向司法独立前进,不如说是一种削藩的举措,也就是加强中央集权的表现。但对世人则说这是迈向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的大举措,可谓一举两得。但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想以此捞取执政的合法性光环,恐怕也难!
文章来源: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