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院非法开庭 当事人当庭赞颂法轮功

【新唐人2014年12月5日讯】(新唐人记者梁东综合报导)2014年11月26日,云南省宣威市法院非法开庭审理两名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学员浦梅娥与高泽孟。在法庭上,两位当事人分别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功后的身心巨变,聘请的律师也进行了无罪辩护,指出所谓的罪名完全是强加的,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整个过程让很多旁听群众借此机会了解到了法轮功的真相。

修炼法轮功弃恶从善 浦梅娥否定强加的罪名

浦梅娥,女,45岁,开缝纫店为生,2000年因犯罪被抓进看守所。

开始时,由于受中共媒体谎言的毒害,浦梅娥有些害怕,不敢接近看守所里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可后来,浦梅娥发现一名法轮功学员整天乐呵呵的,别人都是愁眉苦脸、怨天尤人,可那位学员不是,别人怎么对她,她都不生气。

浦梅娥觉得很好奇,就开始了解这位学员,结果发现,她不仅没犯法,还是一个善良的好人。于是浦梅娥开始主动接近她,并跟着学、背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师父的讲法。

会背的讲法越来越多,浦梅娥越来越懂得了怎样做人的道理。她对自己以前犯的错表示真诚的悔过,并下定决心今后要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去做一个真正的好人。与此同时,浦梅娥的身体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曾经得过的病全好了,整个人的身心巨变真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从看守所回家后,浦梅娥不仅找到了其他法轮功学员,和他们一起学炼,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别人讲述法轮大法的美好。然而,却也因此而再次被抓进监狱。

在法庭上,浦梅娥声泪俱下的控诉:过去被抓是因为犯罪,现在被抓是因为行善!特别是还没定罪,她就遭到执法人员施行法外受刑。仅仅是因为修炼法轮功,浦梅娥就被关禁闭、施电刑,她讲述自己被抓后坐老虎凳的惨状,让旁听的亲人和普通民众都流下了眼泪。

最后,浦梅娥清晰的说道,自从在看守所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她从过去的坏人变成了今天的好人,这都是修炼大法的结果,她不承认法院给她强加的所谓《刑法》三百条的罪名。

偶遇《转法轮》感受人生真正的幸福

高泽孟,男,38岁,在一宾馆做保安,他也在法庭上讲述了他得遇法轮功的经历。

2009年的一天,他在一个书摊上偶然发现了一本《转法轮》,好奇的他就把书买回家。看过之后,高泽孟迫切的想了解更多关于法轮功的事情,就上网搜索,看到的内容让他受到平生从没有过的震动: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多年间,法轮功学员一直坚持着平和,没有任何过激对抗行为。高泽孟认识到,原来炼法轮功的人是好人,法轮功太神奇了!

自此以后,他开始自己在网上学炼法轮功,默默按照“真、善、忍”的准则去做好人。不仅身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思想观念也变了,心情轻松了,知道了什么是人生真正的幸福。他只想把自己的幸福与别人分享,希望别人也和自己一样幸福。

在法庭上,高泽孟表示,在看守所里学法律时,在《刑法》中他看到,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受《刑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保护的。所以他拒绝承认《刑法》三百条强加给他的罪名,因为自己根本没有做过任何坏事或是伤害过任何人。

被告律师的无罪辩护解开民众迷思

之后,两位被告律师又从法律的角度有理有据的为两名法轮功学员做了无罪辩护。

律师提问:被告人是否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观性,证据在哪里?破坏了哪些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法轮功是否是“邪教”组织、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的论辩指出:在当今大陆的现行法律中,凡是用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那些所谓“法律”,包括《刑法》三百条,都没有提到过法轮功。“法无明文不定罪”,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把法轮功称为“邪教”是出自于前中共党魁江泽民之口,那不是法律。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言行都应该受到国家《宪法》和《刑法》的保护。

律师陈述,从立案开始,警察对当事人就是先抓人,后收集所谓“证据”,所以从一开始执法人员自己就违法。程序也违法:案子还在公安局时,就不让律师接见当事人;案子在检察院,借口“属政治案件”也不让见;案子在法院,公安局又称“需610批准”还是阻挠不让见。两位律师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才争取到面见当事人。此种违法行为不仅剥夺了律师的权利,也侵害了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监督的权利。

对于公诉人所说的“法轮功是反党”。律师指出,共产党就是一个政党组织,是应该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的,这是人民的权利。若说他人违法,就要拿出违法的依据,走法律程序来解决,而不是凭口执法。

最后,律师表示,法轮功学员不仅没有违法,还维护了法律,是一群善良的人。希望宣威市执法人员真正“依法治国”,站在公正的立场宣告当事人无罪。

整个庭审过程,当事人的陈述与律师的辩护让很多旁听的民众借此机会了解到了法轮功的真相,也认识到中共谎言宣传的卑劣。还有一些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家属借此机会主动打听如何请律师,他们表示也要请律师维护亲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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