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正式控告办案民警:逼供毁证伪造证据

【新唐人2014年12月27日讯】(新唐人记者唐迪综合报导)“2006.7.27投毒案”在经历了8年的反复较量后,终于在今年8月22日实现大逆转,由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当初被判死刑的嫌疑人念斌无罪。然而,被无罪释放的念斌很快又被当地警方以“重新立案”为名限制其出境。日前,念斌正式向司法机关提起控告,要求对8年前的投毒案办案民警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念斌正式控告8年前投毒案办案民警

据大陆《法制晚报》报导,念斌代理律师王兴日前对该媒体表示,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8年前办理“念斌投毒案”的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在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要求司法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导称,12月25日,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同时要求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12月26日上午,念斌和律师王兴来到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了对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的控告书。福建省检察院已经受理念斌的控告。

据报导,控告书中主要控告内容有3项,分别是:

一、翁其锋、游经飞在审讯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打控告人,折磨控告人,拿抓控告人老婆威胁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翁其锋不光在审讯中对控告人刑讯逼供,还为了使其他的证据能够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隐匿房东陈炎娇还有丁云虾在事发后前三天做的询问笔录,然后重新制作和口供对的上的笔录,对控告人进行陷害。

三、除了刑讯逼供、隐匿并重新制作询问笔录,翁其锋为了把控告人和这个案件联系起来,还刻意篡改关键物证门把的提取时间和鉴定结论。

据公开的资料,念斌案,警方称为“2006.7.27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晚,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的丁云虾与其房东陈炎娇家两家人在一起吃过晚饭后,共有6人产生中毒反应而被送医。其中丁云虾10岁的大儿子和8岁的女儿抢救无效身亡。警方于次日立案调查,并于7月30日从死者体内检出氟乙酸盐成分,遂认定死者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案发12天后,警方宣布案件告破,认为投毒者为两家的邻居念斌,动机为丁云虾7月26日晚曾从念斌处抢走了一个买烟的顾客。

该案被列省级重大案件,省公安厅发给办案警察奖金、表功以庆贺。其后,对念斌判处死刑。而案发之后的8年间,念斌持续上诉仍先后共计4次都被法院判决为死刑。

2014年8月22日案情出现大逆转,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判,判决念斌无罪。但念斌被无罪释放后很快又被当地公安重新立案,并被限制出境。由此引发法律界关于“一罪不二审”的原则讨论。

法医披露念斌案中有诸多无法解释的“神鉴定”

就在念斌极其委托的律师到福建省检察院提交对平潭公安局办案民警的控告书的同一天,帮助扭转了“念斌投毒案”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胡志强接受大陆门户网站新浪网的采访,公开表示,念斌案中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鉴定”,公安机关当年在侦办念斌案到过程中的一系列“自侦自鉴”行为非常不合理。

胡志强表示,在过去的诉讼活动中,大多数从事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都是在公安机关内部,也就是说,是公安机关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行使公权利。但这种”从自侦自鉴,到自检自鉴,再到自审自鉴”的制度设计,把科学技术问题归部门化了。技术鉴定人员和侦查人员作为一个单位的同事“荣辱与共”,很容易导致技术鉴定受到案情影响,这非常不合理。

胡志强披露,念斌案质谱图公布后,作为有专门知识的司法鉴定人,他们发现了诸多无法解释的“神鉴定”。比如,死者的心血、尿液中检出了氟乙酸盐,但从死者的肝、胃中却没有检出氟乙酸盐;从洗干净的高压锅和铁锅中检出氟乙酸盐,在中毒死者的胃中却未检出氟乙酸盐。这种现象,从科学的角度是不可能出现的。

他表示,这个案子中的死亡的两个孩子到底因何中毒?到底是投毒还是意外事件,依据目前的证据都无法进行确定。在毒物和死因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怎么就可以定罪?

胡志强称,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给出黄洋的尿样鉴定结果是不一样的。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结果是“没有查到毒物”,上海市公安局对同一份样本却“检查出毒物”。

他说:“同样的样本,不一样的结果,肯定有一个报告不真实,或者两个报告都有问题。作为一个有专业知识的人,起码要问一个为什么?”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