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新华网报道一则来自广州市红十字会的消息,报道题目称:《广州规定捐献遗体无需征得直系亲属同意》。报道中说:“新华社广州4月4日电(记者周强)记者4日从广州市红十字会获悉,经过一年多时间酝酿,《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已获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意味着志愿捐献遗体无需征得直系亲属同意,破解“悔捐”“弃捐”困境。”
笔者找到《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一看,这个东西原来是一个违反道德、不伦、不类、不公、不义、不神圣的东西,明显是违反宪法和立法程序出笼的冒牌货,完全是一个涉嫌恶意侵犯公民权的恶法。这个办法最大的受益者是接受方,而所谓的“志愿捐献者”的法律地位明显被剥夺、人格被侮辱,甚至是完全丧失了法律的公平对待。
第一点,《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是违反道德原则的邪说!
1、大家知道,国际红十字会缘起基督教徒的慈善行为,其核心价值是与基督教信仰有必然关系的。也就是说,“捐献”是来源于信神者认为神圣的行为,他们认为自己的捐献是在赎罪、是在向神捐献。笔者虽然也是信神者,但是,笔者并不完全认可这种做法。因为这个做法在捐献者自己看来是认罪、赎罪、主动接受惩罚的行为,这是真正的基督徒不敢随便泄漏的天机,这是中国大陆那些被中共欺骗的捐献者根本就不懂的,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无神论者,所以其行为不是神圣的。虽然有很少数的捐献者真是想为人类医学发展做贡献,但是,今天的人类社会普遍勉强的认为他们的“捐献”是义举,而不是神圣。相反,中国大陆所谓的“红十字会”组织和成员都不是基督徒的行为,完全是政府控制的行为,实质都是冒牌货,它们都是无神论者,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名为利,它们参与活摘器官所干的刽子手勾当,更是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罪恶,它们的行为即不是义举、也不神圣,都是在亵渎神和败坏人类道德。
2、在伦理原则上看:长者为尊,死者为大。这是中华民族的伦理传统价值,也是中国的国情。任何人都无权决定死者生前未表达的意愿。而这个广州《办法》却允许他人决定死者未表达的意愿,这是不伦!这是故意违背国情、公然践踏中华民族的伦理价值。
第二点,这个所谓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是违法宪法的另类!
1、众所周知,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核心价值。依据中国大陆的宪法第五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笔者认为:任何涉及人身权利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地位都叫做公民权,而公民权是宪法中立法的根本,也就是说,任何立法、任何涉及人身权利的社会行为都必须符合公民权在宪法中的核心地位。公民权在狭义上讲是指个人的法律地位,而在广义上讲是指所有公民权利的集合、也叫做公共权力,也是真实的国家权力的根,简称:公权力。这个所谓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通篇却没有公民、公民权这样的法律概念,而是恶意的故意取用“自然人”这个在宪法中不能归类的概念、它故意选择这个没有宪法权利地位的称呼,这是不类的情形,应当归于另类。这不是明显同宪法相抵触吗?
2、依据中国大陆的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广州市是这个宪法规范内管理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它明显不是拥有特权的独立王国,其下辖的红十字会、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更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这个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的《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一共有十六条,却只字不提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什么条款出台了它,这是师出无名。它是明显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恶法,是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实质是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且广州市政府却同意了它的出笼。谁给了它们吃宪法唐僧肉的权力?这所有的涉案直接责任者都触犯了刑法,这些人都应该被撤职查办,他们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点,《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是直接侵犯公民权利的恶法!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管理办法所称志愿者捐献遗体,是指自然人志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监护人。”“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广州律师隋牧青表示,这个规定意味着政府有权处理死者的遗体,等于是为公权力肆意违法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笔者认为,捐献是社会行为,属于社会管理范畴,行为者本身的行为属性,在宪法给予公民的法律地位上看,这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政治权利行为,宪法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利,而不是保障他人代替你行使权利。这符合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宪法在本条款的最后说“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两条规定的恶劣之处在于,他人竟然有权利剥夺并且行使遗体人生前明确没有行使的政治权利?它们的总称是“监护人”,其中包括遗体人近亲属以外的朋友、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任何人只要取得“监护人”的资格就可以剥夺遗体人的政治权利,它就依照这个所谓的《办法》把遗体人“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改变为“捐献”了。这不仅仅是侵害遗体人生前的法律地位,更是极端恶劣的侮辱遗体人的人格,因为众所周知,只有被判决有罪的人才会依法剥夺他的政治权利终身。难道这个广州市的《办法》认定遗体人都是死囚吗?这是对整个世界的遗体捐献志愿者的侮辱,其恶劣程度是公开践踏这种义举和神圣的行为。
第四点,这个“广州办法”对全体中国人都是最直接的恐怖威胁!
1、广州市是外来人口最多的城市,对于一个单身去广州工作的人来说,他的“监护人”是谁?广州市政府、他租住地的社区居委会、他单位的老板,他的朋友都可能取得对其“监护人”的资格。他们可能都有资格在特定情况下,取代其不可能表达的“捐献”意愿。
2、中共体制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明显是非常恶劣的独生子女政策,它必然导致许多人过早失去近亲属的监护权,这明显是增加了“监护人”资格的不可靠性。众所周知,在中国大陆,自从“活摘器官”黑幕被国际社会揭开以后,人们看到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人体器官黑市,巨大的利益链掩盖了无数故意杀人的犯罪阴谋。这些取得“监护人”资格的人,一旦有目地的成为谁的“合法监护人”,它完全可以与其犯罪网路联合起来谋害他人,并且利用“捐献”获得巨大利益。这个“广州办法”显然具备为这种犯罪利益链提供保障的作用。这是名副其实的为保护恐怖主义撑开保护伞。
自从大魔头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运动以来,“活摘器官”的罪恶就一直发生在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身上,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罪恶被国际社会揭露以后,江泽民犯罪集团为了掩盖真相,一直指使前卫生部官员黄洁夫掩盖罪行说是用了“死囚器官”。对此,笔者撰文指出利用死刑犯器官也是犯罪,(请参见笔者在【大纪元2013年12月19日讯】根据【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报导的所着原文《所有参与中共器官移植的涉案人都应当被刑事起诉》。)目前,国际社会也普遍认为江泽民是涉嫌该犯罪行为的首恶。因此,该首恶为了推卸犯罪责任,再次涉嫌指使黄洁夫在凤凰网发表言论说这个罪恶是周永康乾的,明眼人都看到了,这个咬死周永康的目地就是要掩盖江泽民的罪行。
我说:这是徒劳!你江泽民不发动迫害法轮功运动,法轮功学员能被活摘器官吗?你江泽民不让大法盲周永康当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就能干这么大的坏事?大魔头当然知道它赖不掉这个欺天大罪。在此情势下,广州市出笼这个《办法》明显是为了掩盖大魔头的罪行提供另类理由。这个今天迟到的远水能解了大魔头过去犯行的近渴吗?我说:这还是徒劳!
自习近平当局以来,其积极推动实施“反腐”和“依法治国”理念,这是顺应天意民心的,他的工作能力也赢得了一些国际社会上的正面评价。但是,广州市出笼的这个《办法》是明显挑战“依法治国”理念的东西,它的真实目的是借助广州是改革开放前沿试点的优势,测试习近平有没有真实的法律学问,它们当然希望习近平是糊涂虫,它们就想把他当傻子玩。
我看,出笼《办法》的始作俑者们,它们的算盘又打错了!依照宪法规定,习近平的工作责任只是行政执行者,他虽然有权力指出下级的行政错误,但是,他不是负责立法权力,纠正立法错误是立法机关的责任。这个办法已经出台实施半个多月了,担负立法与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全国人大却没有否决,这明显是人大委员长张德江涉嫌玩忽职守。
笔者看到,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张德江和负责公、检、法、司的四大法盲是习近平必须踢开的绊脚石,否则,中国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它们仍然是延续迫害法轮功罪恶的凶犯。
笔者断言:“广州办法”的实质是为了不法之徒公开掠夺遗体器官创造方便,这是和江泽民犯罪集团秘密“活摘”同样恶劣的罪行!
2015年4月6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