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烟台市中院公开宣判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判决书称,季建业非法收受财物1132.0893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2015年4月8日中国青年报)。
季建业受贿案判决一出,各大新闻网站相关评论跟帖何以出现一条腔的“太轻了”、“不认同”、“出乎意料”等不绝于耳声音?人们为什么会对此一致认为量刑畸轻?这是否意味判决与民意相去甚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数额是可以判死刑的100多倍怎么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呢?是谁让贪污受贿数额量刑幅度不断攀升?法律条文怎么就成为了弹性空间无限的“橡皮泥”?
对于量刑畸轻问题,烟台中院辩解:“案发后季建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然而,季建业案专案组成员刘文清何以却称“中纪委双规期间,季建业,虽供述一些问题,但是辩解成分太多,他的态度还不是太老实。”这一切怎么与烟台中院所说的“案发后季建业主动交代、具有坦白情节大相径庭?法院判决怎么轻易认定主动交代?专案组成员陈述为什么被颠覆?对此,老百姓宁愿相信专案组成员刘文清的话却不会相信烟台中院的辩解?
一些巨贪大蠹被判决后往往还同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然而,季建业却仅被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只没收季建业个人财产二百万元是否意味对季建业台温情?这是否意味季建业还有很多个人财产?季建业究竟还有多少个人财产?季建业判刑后是否可以继续做他的富豪?
季建业在任时从扬州开始,季建业妻子和司机“承揽工程太多,尤其是绿化工程”。显然,季建业借助权力为妻子大肆敛财,这似乎成为季建业夫妻的合法财产?这是否意味法律纵容相关官员参与权力经商?权力经商是否也洗白了多少贪腐的赃款?
季建业案判决结果并非特例:有法学专家学者拿季建业案与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案、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案相比较。然而,倪发科、黄胜虽然是典型案例,却不是严厉处罚的典型,却是量刑畸轻的典型。2015年2月,倪发科案因非法收受财物1296.7万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山东东营市中院判刑17年。倪发科案被称为涉案财物众多。2013年5月,黄胜被以非法受贿1223万余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无期徒刑。黄胜此前被传“黄三亿”,有46明“情妇”。显然,这两案例只能是轻判的典范却绝不是严厉惩罚的典型!然而,这一切不该是法律可以攀比的因素?法律可以攀比,但不可以越攀比越轻?法律可以宽大,法律不可以宽大无边?如此久而久之,严厉处罚则一直缺位了?如此法律对贪腐官员的震慑力在哪?如此贪官哪还有法律畏惧?如此久而久之,千万级以上贪官是否会出现被判12、13年,是否会降低为10年11年,多少年后是否会出现7.8年或3.5年?人们需要追问的是多少法院对贪官为什么总是与轻判案例比较?是对贪官关爱还是另有隐情?
有法学专家称“季建业案数额虽不是最大的,但足够震撼。”近几年,在反腐高压态势下,多少巨贪大蠹依然大肆贪腐不收手?这就是你们说的足够震撼吗?试问如此司法的震撼力究竟在哪?人们需要追问的是法学专家们为什么总是为巨贪大蠹说话?这一切正常吗?如今反腐是否遭遇“前门反腐后门放人”尴尬局面?司法部门是否把法律用来配合反腐?
腐败官员毕竟剥夺了老百姓的很多上升空间和经济利益;法律判决为什么与民意相去甚远?法学专家应该清楚,一切法律是建筑在民意基础上的?在当今司法腐败、徇私枉法现象严重的背景下,人们不得不多问几个为什么?从依法治国背景看,中央给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然而,法官不能过度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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