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访民状告雁塔区公安分局

【新唐人2015年09月21日电】行政起诉状原告:康素萍民族:汉族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8年5月19日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分局

诉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9日,原告到秦城监狱依法有序要求探监,不被允许,随即被北京市昌平区兴寿派出所警察强行带回该所,执行带离的警察警号是为050097。离开时,监狱方说原告是个有素质的人。

进入该所后,原告的包和随身物品被搜查且全程录像,并且制成光碟(截访人员还带走了一张复制光碟),搜查之后又被警察强抢物品,偷拍照片,强抢原告私人物品的警察警号是050401。在该所被扣留期间,原告曾被警察恐吓威胁不准打电话,不准报警,否则没收手机,施行恐吓原告的警察警号为049813。

原告衣衫单薄在该所被扣近30小时,饥寒交迫、带伤、带病,那里好冷,据他们说室外已结冰。该所涉嫌非法限制合法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

2013年11月10日原告被移交属地截访人员后遭遇强行遣返,在遣返途中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街道办事处主任张冉的四哥暴打,险些丧命,11日到达原籍西安,当日即被拘留5日于西安市拘留所。

自始至终,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并且北京警方并未出具训诫书(依据在原告所提供的附件之中),涉嫌扰序并不成立,没有事实依据,因此,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现依法对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提起诉讼,望贵院秉公处理,依法判令被告撤销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康素萍

2015年9月20日

附件:

行政起诉状一式两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拘留证复印件一份。

拘留释放证复印件一份。

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

答复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情况说明一份。

政府信息公开一份。

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康素萍女汉族

出生日期:1968年5月19日

被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依法公开上访案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律角度讲没有社会地位高低贵贱之分的前置条件,没有以社会地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论和事实依据,社会地位不构成可以践踏和藐视法律的理由,原告合法权益被被告非法侵害,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主张合法权利,以彰显依法治国之理念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

贵院本应依法履职还原告合法诉权,然而,贵院却以“上访案件属政府行为无权辖处理”为由将原告拒之门外,试问行政可以干预司法吗?权大还是法大?法制还是人制?是体制下的司法无奈还是官官相护?

本着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第9条第1款、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之规定,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上访案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康素萍

2015年9月20日

情况说明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就“依法要求贵院判令西安市雁塔分局撤销雁公(小)行罚决字【2013】7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于2013年1月已向贵院以邮寄的形式提起诉讼,贵院以“上访案件属政府行为无权辖办理为由,不予立案口头(电话)告知。”

原告现依据2015年5月出台的新法规再次就此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康素萍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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