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孙举昌:我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孙举昌,男 49岁 汉族 职业:居民 联系电话:18724776430

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田横镇黄庵村152号 18701310852

被告: 张新起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市长

夏国洪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原政法委副书记、信访局长

于钦德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政府信访局局长

黄龙华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局长

蒋汇川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信访局驻京办主任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被告: 郑德雁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政府市长

于澎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政府副市长(分管信访)

郝波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公安局原局长

赵治林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公安局局长

高新刚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信访局局长

姜建强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卫生局大信村中心卫生院长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振华街140号

被告: 王希海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田横镇政府镇长

兰传强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田横镇政府副镇长(管信访)

江波 男 职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所长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田横镇王村

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决确认青岛市、即墨市、田横镇政府等十四名行政机关被告人对原告夫妻关押拘禁、强行搜身、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砸毁门窗损坏财物、私闯民宅、放火、“碰瓷“讹诈,株连报复亲属的行为违法;

二、请求依法定程序追究十四名被告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2年4月被青岛市青建集团公司(董事长叫杜波、总经理叫丁洪斌)坑骗出国劳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要求回国,就遭到该集团公司黑团伙的报复故意伤害致残,差点死亡。他们不给后续治疗,在国外对原告非法拘禁,原告家人知道后,从国内多次打电话要人,该公司才在2004年2月18日仅用一张飞机票打发原告回国。二年的工资不给,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回国后,家人把原告送到青岛市海慈医院手术治疗,颈椎至今还附有金属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三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逐级控告到了北京。青岛市政府有关责任官员与案发单位青建集团公司权钱交易,积极为犯罪黑团伙充当保护伞,对原告疯狂打击报复。从2006年开始,他们多次在公安局拘留所和黑监狱长时间关押原告,从不出具法律文书,也不通知家属。2006年12月12日,被告青岛市信访驻京办主任蒋汇川伙同公安局、劳教所弄虚作假,罗织罪名,把原告这个残疾人从即墨市楼子疃信访黑监狱转送青岛市劳教所封闭式劳教一年半,期间,原告再遭暴力摧残致身体瘫痪,几度濒临死亡边缘。他们拒绝原告所外就医的要求,仅通知家人送药到劳教所给原告服用,却不让家人见面。2008年6月所谓的劳教期满,原告奄奄一息的被即墨市公安局人员抬出青岛劳教所!

原告妻用轮椅推原告到北京求公道讨说法,又多次被被告等截访绑架式押回青岛,伴随的都是直接送黑监狱长时间关押。青岛市、即墨市、田横镇(原王村镇)政府相关人员并没有因原告身体瘫痪而兽性有所收敛,反而是变本加厉,更加的丧心病狂。为方便对原告继续实施迫害,他们总是把原告夫妻分开关押,用尽各种卑鄙的、非人性的残酷手段折磨原告,甚至往原告的嘴里灌尿。2009年8月26日,原告夫妻再次被被告等在北京绑架,强行搜身,拿去手机、身份证等物后押送回青岛,直接送进即墨市楼子疃黑监狱。被告即墨市信访局局长高新刚亲自动手对坐轮椅的原告打耳光,把原告妻留在黑监狱关押,原告则被送往即墨市卫生局大信村中心卫生院,勾结卫生院院长姜建强,名曰治病,实则对原告酷刑折磨,死亡威胁。被告等把原告关进该卫生院一个堆满医疗垃圾的小屋里与世隔绝,炎热的天气里门窗紧锁,不让外人靠近。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在床上,苍蝇满屋飞,蛆虫满地爬。污浊的空气加室内高温,使原告大汗淋漓,整日处于半昏迷状态中。不仅如此,青岛即墨市公安局看守人员还经常几天不给原告水喝,不给饭吃,用紫外线灯对着原告的眼睛近距离照射,偶尔把超市扔掉的发霉过期食品拣来扔到原告床上给予充饥。看守原告的警察(警号152105)不时的戴着口罩进来对原告辱骂,用拳击打原告的头面部致昏迷,原告口鼻流出的血都溅到了墙上。原告每天生不如死,遭受的是从肉体到精神的双重摧残。原告一直被关押到同年的11月2日,在寒冷的深夜里,被告等先给原告家里断电断水,然后,将原告妻从即墨市楼子疃黑监狱放出,才让原告夫妻回家。

从2012年4月25日开始至今,被告等为掩盖真相,逃避罪责,他们一边编造结案的假材料,谎报政绩欺骗中央,一面上下勾结对原告夫妻限制自由监视居住,继续进行叠加式报复迫害!被告即墨市田横镇副镇长兰传强声称:“上面领导发话了,那里也不准你们去!”他指使人员抓住原告的轮椅不让出门,还买来U型锁把原告妻骑用的电动三轮车锁住!在原告夫妻不间断的、无数次的抗争下,被告兰传强又告知原告:“经请示上级领导,你们可以出门,但不能离开田横镇!”

被告等在原告家周围无死角的到处安装监控摄像头,在不远处的简易房里(后又换成更大的集装箱房)常年有人看守。青岛市即墨市公安局每天数台警车二十四小时堵在原告家门口和周边,他们(为作恶不被识别,经常把警车车牌摘掉)盘查车辆恐吓路人,对原告及家人用极端下流的语言挑衅辱骂。晚上,被告人员趴墙头偷窥,往原告家扔黑石头,在门口排泄大便,半夜鸣警笛,雪亮的车灯直射原告住所的窗户,恶意制造恐怖气氛进行无休止的恶意骚扰!被告等还如同自身无父母般的、行为粗暴野蛮的虐待原告母亲,剥夺原告夫妻的人伦亲情。2012年6月,原告九十二岁的母亲柱着拐杖到被告人员的小屋里和他们论理,被被告田横镇副镇长兰传强、王村派出所所长江波等扔掉拐杖拖了出来,原告母亲只能在地上爬,当年中秋节前夕原告母亲带着牵挂含恨去世。在原告送母亲去火化场的路上,被告人等仍派数部警车跟随监视;2014年5月13日上午,原告岳母病重住院,被告等指使看守人员拦截原告夫妻乘坐的车辆,不准去医院看望,还威胁要把原告妻妹家用车的车胎用刀砍爆;2013年11月7日上午,被告田横镇政府副镇长兰传强指使信访办工作人员韩信刚打原告的耳光;3013年11月19日下午2时,被告人等砸毁原告家的门窗,在光天化日下翻墙入内私闯民宅!

被告人等疯狂作恶,并且株连报复亲属。2009年3月25日上午11时,原告外甥到黑监狱探询原告时,遭遇离奇车祸二次住院手术治疗;2013年12月18日晚,原告邻村三姐家的过冬柴火堆被放火烧光,房外的小矮墙二次被故意用车撞倒;2015年6月16日晚,因为被告看守人员的一时疏忽,原告在家人的帮助下趁机会摆脱了监视控制,再次到北京控告,被告即墨市田横镇政府副镇长兰传强、即墨市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所长江波等人就凌晨二点到原告三姐家门口,把早起准备下田浇水搞秋种的原告七十岁的三姐夫抓去,不通知家属,报复性的拘留十天。当天下午,被告兰传强再指使工作人员韩信刚强行闯入原告三姐家,用黑社会流氓般的口吻对一人在家的原告三姐威胁恐吓,原告三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守候在外面的被告王村派出所所长江波带领人员不出示证件,趁机进家到处乱翻乱搜;2015年4月22日晚,被告等指使人员将原告二姐家的门窗砸烂,次日中午,又在二姐夫下班的路上“碰瓷”讹诈,硬说原告二姐夫的电动助力车撞了人,原告夫妻和二姐报案,即墨市公安局人员就包庇违法嫌疑人,将其偷偷放走;2015年5月18日晚,原告二姐家第二次被砸,报警无人管!

原告因维权遭遇被告等在私利驱使下的不公正对待和不法侵害,被告对原告夫妻及家人亲属拘禁关押、强行搜身、酷刑折磨、辱骂殴打、限制自由监视居住、私闯民宅、毁坏财物、放火、“碰瓷”讹诈等报复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等法律条款,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夫妻及家人亲属的合法权利,鉴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八个行政诉讼案既不立案,也不给予行政裁定书,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第十二、第二十四、第五十二、第六十六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十四名被告人对原告夫妻拘禁关押、辱骂殴打、强行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砸毁门窗损坏财物、私闯民宅、放火、“碰瓷”讹诈,株连报复亲属的行为违法;请求依法定程序追究上述十四名被告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孙举昌

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二0一六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2、关押拘禁原告夫妻的日期记录、黑监狱外景照片和从2012年4月25日开始至今,原告被限制自由监视居住及家人遭株连报复的证据图片共4(组)张;

3、原告寄青岛市政府、即墨市公安局进京申请书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函;

4、2015年11月19日、20日被告兰传强等监视原告夫妻的信访值班记录表照片。

责任编辑:李明心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