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正:是中共在诬告滥诉

一、诉江受法律保护,干扰迫害、甚至刑事处罚是公然违法

全国各地为法轮功辩护的律师们在法庭上引用相关法律及实例充分论述了:公民坚信法轮功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更不该受到刑事处罚。《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法轮功信仰者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无论事实有无都不构成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处罚依据是违宪违法的,是蓄意错用法律迫害信仰自由。公民向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这本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构陷任何罪名都不成立。

律师们在法庭上还指出,国内众多律师为法轮功修炼者作无罪辩护,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不起诉法轮功修炼者,越来越多的法院免除或者从轻处理法轮功修炼者,说明公检法人员逐渐觉醒,不愿意加害法轮功修炼者,启悟法庭内司法人员遵从良知。

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权、控告权,公民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检察院对待民众举报,有明确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所以,公民寄给最高检的诉江状完全合法,如果真的是最高检察院人员将公民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转到控告人当地的公安部门是迫害无辜,是执法犯法。最高检转下来是非法的,让地方公检法人员参与诬陷迫害也是让他们共同犯罪。

其实,不仅诉江本身的正义和合法是毋庸置疑的,截至今天,现今中共执政的上层也没有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作出任何形式的阻拦。东北某市有诉江公民,当着上门骚扰警察的面,直接拨打最高检举报电话010-12309,问:“我可以控告江泽民吗?”对方回答:“可以,那是你的权利。”警察立刻离开了。

事实上,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对诉江的干扰和阻挠,都是严重违法,并公然违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条例。而纠缠于“诉状谁写的、从哪来的、谁组织写的、组织过谁写”的盘问、或试探套话,不仅是侵犯公民隐私,而且透露出江氏余党欲转移视线、搅混水制造混乱、伺机报复。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中国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情形。报导称此规定是切实维护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是推行法制建设的举措之一。新规定要求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配合检察院,共同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然而对诉江民众的打击报复,正是这些部门参与实施的;新规定中明确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十种行为,其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也是这些部门普遍采用的针对诉江民众的报复方式。

公民修炼法轮功是为了祛病健身,也没有人因为法轮功学员修炼而受到伤害,国家的法律也没有因为公民修炼法轮功、持有法轮功资料没有得以实施;公民是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投递诉江控告状,两高只能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是不是诬告滥诉得等到两高立案、最高法院判决或裁定才能确定。地方公安局国保大队及地方检察院、法院有什么权力对公民诉江作出是诬告滥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在江泽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为什么不能被起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江泽民现在是什么身份?普通公民嘛!封建社会都能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为什么不能控告、起诉普通公民江泽民呢?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意见》在登记立案范围(三)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应当登记立案。

法轮功学员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和《意见》诉江完全合法,并且没有政治诉求,而是为了彰显人间正义。法轮功学员诉江并没有控告任何一个参与迫害的当事官员,而是把他们当成控告江泽民的证人一一列举。如今江泽民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知为何某些人还要追随江泽民?难道不明白最后一定会成为江泽民之流的替罪羊吗?清醒吧,法轮功学员只想让你们有一个好的未来,别无它求!

三、诬告滥诉怎么判定?即使是真的诬告滥诉,也应该是由最高法院立案后经过开庭调查质证,最后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来判定。

因此所谓诬告滥诉决不能由当地公安局或“六一零”说了就算的!它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个程序。

诉江本来与当地公安没有关系,既然是当地“六一零”、公安违法滥用权力拘留诉江的法轮功学员或滥诉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违法立案、审理、判决,其实这是公检法在滥用权力共同犯罪。

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不仅是原告,也是证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案件,属于全国及全球的重大犯罪案件。应该由最高检察院授权地方检察院委派两名检察人员并出示合法证件对控告人进行询问。法轮功学员邮寄给中国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诉状怎么会到了当地警察或行政人员的手里呢?警察或行政人员持有检察官或法官才能持有的诉状本身就是违法犯罪。

并且《意见》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可见即使是真的诬告滥诉,也应该是由最高法院立案后经过开庭调查质证,最后由法院判决或裁定来判定;即使是不符合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由最高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究竟是谁在“诬告滥诉”?地方公安局国保大队、检察院、法院有什么权力对公民诉江状作出是诬告滥诉?因此,既然是当地“六一零”、公安滥用权力拘留诉江的法轮功学员或滥诉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其实也是在违法立案、审理、判决。是他们共同滥用公权力假借法律在进行一系列的“诬告滥诉”!而不是法轮功学员“诬告滥诉”;是骚扰诉江的违法警察、骚扰诉江的公检法人员在假借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诬告滥诉”法轮功学员!依法诉江是法轮功学员的伟大壮举!历史将见证这一切。

──转自《明慧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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