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心:浅谈西方民主制度中的传媒自由(一)

新闻自由的来源和发展

西方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可追溯至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和17世纪的《权利法案》,但真正明确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是1791年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项条款成为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

大众传播越是发展,越是展示出其威力,越是促使不同的政治力量力图实现对它的控制。拿破仑曾说:“三张敌对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面对由政府控制的法国报纸,德国政治家梅特涅曾感叹说:“法国的报刊值拿破仑的30万大军。”

同样,那些曾为民主理想而奋斗的政治思想家都认识到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民主制度以公民和各种社会集团自由平等地参与为基础,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公平竞争和妥协中形成政治决策。它信奉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原则。新闻自由是民主价值观在传播领域的表现。民主社会的大众传播不能允许传播手段为政府和少数权势集团所垄断,从而形成对人民大众一边倒的强制性灌输,仅仅充当政府或统治者的“啦啦队”。它要求保障不同意见的自由表达,实现一种不同知识和观念的自由市场。

1644年,英国思想家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了“自主原则”:“让她(真理)与谬误交锋吧,谁看见在自由而公开的交战中,真理会败下阵来?”两位英国作家约翰·特伦查德和托马斯·戈登于1720年以“加图”为笔名写下了一系列为后来所知的“信息自由流通”辩护,断言政府自由与出版自由共存亡。他们指出,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只要一个人不用它来危害和支配别人就行”。弥尔顿和“加图”影响了美国人,使其将言论自由写进宪法。

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进一步阐发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思想,他提出了“观念的自由市场”概念。“人们所欲求的最高的善,最好是通过观念的自由交易来实现。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是让思想的力量本身在市场的公开竞争中获得认可。”他还强调,不仅赞同我们的人有表达自由,而且“我们所憎恶的思想也有表达的自由”。

美国民主之父杰斐逊为言论和新闻自由作出了最有力的理论贡献。他在其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草案中表明:“真理是伟大的,如果任其自然,她终将得到传播。她是谬误天生的强大敌手,对争辩无所畏惧。”他还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话:“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不断地复制出来,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杰斐逊坚信:“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来治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向他开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发现出来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他认为“可以放心地信任”人民,“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且作出正确的判断。”

近代民主制度确立起来之后,一般都在法律上抽象地承认了新闻自由,但对于新闻自由的涵义的界定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总起说来当代西方新闻界比起19世纪初来,其享有自由的范围要大得多,法律的保障和社会舆论的支持也大得多。

在当代西方国家,经过数百年民主制度的培育,人们对新闻自由的信念已经根深蒂固。著有《权力的媒介》一书的传播学学者赫伯特·阿特休尔曾针对美国的情况指出:“的确,对第一修正案思想的信仰之根深蒂固,有如对宗教教义的信仰一般。以至于在美国,人们把它赞誉为‘美国生活方式’的本质性的一部分”。

(待续)

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王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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