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高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宪

【新唐人北京时间2019年11月18日讯】香港政府早前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禁蒙面法》,引发更激烈抗争。18日,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亦违宪

香港警察对反送中抗争者的滥暴滥捕持续升级之时,林郑月娥10月4日宣布,引用《紧急法》所给予之权限,订定《禁蒙面法》。

该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身处非法集结、未经批准之集结等活动现场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辨识身份之蒙面物品。违例者最高可判监一年。

民阵当天即发起“反紧急法游行”,称该法为殖民恶法,而“反送中”示威者大多数佩戴口罩和防毒面具上街抗议,最大原因是保障生命安全,免受催泪弹毒害;此外,也防止港府及背后的中共“秋后算账”。民阵认为,最应该禁止蒙面的是香港警队。

《禁蒙面法》10月5日正式实施后,引发更激烈抗争。(MOHD RASFAN/AFP via Getty Images)

《禁蒙面法》10月5日正式实施后,更引发6宗挑战其合宪性的司法复核案。

高等法院早前开庭审理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及24名泛民议员的案件,也是高等法院首宗审理的《禁蒙面法》案件。本案罕有地由2名法官审理,包括法官周家明及林云浩。

申请方直指紧急法绕过立法会,赋予特首不受约束的立法权力有违《基本法》,并质疑《禁蒙面法》为何要涵盖和平集会,因为市民在公众集会中蒙面,不一定是为要了隐藏身份,他们或因不同正当原因蒙面,例如在同性游行中蒙脸或因为不想公开自己的性取向,或者反家庭暴力的游行中,受害者为不想亲友知道而蒙面等。

此外《禁蒙面法》生效后,出现多个抗议该法例的游行示威,质疑法例是否能够制止暴力及违法行为,而且《禁蒙面法》赋予警方的权力与他们现时已拥有的权力重叠,冀法庭考虑法例是否合符比例时,也要考虑效用等因素。

香港政府宣布实行“禁蒙面法”后,香港年轻的抗议者于2019年10月5日在旺角警察局附近站立示威。(Laurel Chor/Getty Images)

而香港政府的代表声称,《紧急法》与《基本法》条文不抵触。并称现时社会出现愈来愈多的所谓暴力行为,未成年的被捕人士增多,《禁蒙面法》可以阻吓容易受影响的年轻人。同时也包括全港市民。

11月18日,高等法院颁判词裁定法庭裁定紧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违宪

《紧急法》第2条明确,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便可引用《紧急法》定立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而特首林郑月娥早前宣布以“危害公安”为由,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

两位大法官裁定《紧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就“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法是否违宪,法庭便不作裁断。法庭认为,只要并非《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提到的紧急情况,所采纳的措施便受人权法所限。

同时法庭还认为《禁蒙面法》中,限制市民不得在未经批准集结、获不反对通知书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中蒙面、以及可让警方截查蒙面市民,要求市民脱去蒙面辨识身份的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违宪。

法庭将于11月20日再开庭,听取双方陈词,以商讨补救裁决引发的情况。

(记者李韵报导/责任编辑: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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