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学生犯强奸罪只判缓刑继续上学 群情激愤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0年07月23日讯】7月20日,“浙江大学在校学生强奸罪仅被留校察看”的消息在网络发酵,引发群情激愤。网友痛斥强奸犯被从轻处罚,而有人却仅因为发表一些无关痛痒的言论就被开除,甚至判刑。

7月17日,浙江大学在官网上公布了一批处分决定。内容显示:该校2016级学生努某,因犯有强奸罪,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校方根据《浙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网传一份浙大针对此事的说明显示,努某获刑后,其所在学院于5月25日讨论后认为,努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以及其来自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然而,该校学生发现,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此外,有其他被努某侵犯过的学生现身说法,显示努某绝非初犯,而是惯犯。

消息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讽刺:“从今往后,你将和强奸犯一起,共享浙大人这个无上光荣的称号。”“一个强奸犯,居然不开除!这是法律的耻辱,更是浙大的耻辱。”

事实上,如果不是这条校方声明,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和强奸犯共处在同一所大学。

法院判决和校方处理决定备受质疑

根据《浙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努某的处理,校方选择了情节较轻的“留校察看”,而不是开除学籍。

但律师同时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明显不妥,因为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违纪、违法及犯罪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此外,西湖区法院的判决也被认为轻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努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也意味着根本不用进监狱。

法院的判决和校方的处理决定都让人难以接受。

(微博截图)

初犯还是惯犯?

根据互联网的公开信息,当事人努某是少数民族哈萨克族人,高中在深圳市坪山高级中学新疆班就读,2015年在新疆高考,享受50分加分,考到浙大少数民族预科班,一年后选择土木工程专业就读。

针对校方解释,努某来自贫困地区,但据知情人士透露,努同学十分热爱夜店酒吧之类的场所,有几个固定的“约着玩的伙伴”,还很钟爱摄影,同贫困生完全不符合。

知情人士透露,努某与校方所谓贫困生完全不符合。(微博截图)

也有知情人在网络上发帖,指努某今年三四月份,曾带着朋友和朋友的女友喝酒,回到其租住的望月公寓,趁着朋友醉酒,对朋友的女友动手动脚。中途朋友醒来发现后,两个人对打起来,甚至动刀,该事件至今还被口口相传。

在浙江大学校友圈里,也有女生讲述自己被努某酒中下药,迷倒后带回公寓,试图强奸的经历。她表示,自己后悔当时没有报警。还有女生牵头,提出希望被努某猥亵或强奸未遂的女生来找她,不想让事情就这样过去。

(网络截图合成)

也有知情者反映,努某在浙大经常挂科,缺考,考试作弊,毕业论文抄袭,最终并没有毕业,以实习生的身份入职荣盛地产。

整个事件引发舆论不满后,7月21日,浙江大学对外表示,7月20日该校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有推友评价该事件说,“强奸犯被浙江大学从轻处罚,所谓辱华言论的季子越被中国科学院大学立马开除……真实侵害几个人是小罪,说一些无关痛痒话的却被认定为十恶不赦,这国人的标准到底是啥?”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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