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移民署: 陆配放弃原籍证明 3个月内补缴逾期可除户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5年04月08日讯】移民署今天(4月8日)表示,依两岸条例规定,为免同时具有两岸户籍情形,已陆续通知具陆籍身份且未曾缴附丧失原籍证明者,于合理期限3个月内缴附,逾期未补者可撤销定居许可和除户。

移民署强调,对于在台长住久安、安居乐业、奉公守法、认同中华民国的陆籍身份者,若有文件申请的实质上困难,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难处,政府绝对依法保障权益,不需过度担心。

图为中国大陆户口注销公证书。(图取自海基会网页sef.org.tw)

针对近日有陆配收到移民署通知书,要求3个月内补缴“经海基会验证之丧失原籍公证书”等相关文件。陆委会主委邱垂正今天在立法院受访表示,依现行两岸条例规定,陆配要取得台湾的身份证,必须依规定放弃中国大陆户籍跟身份,把证明交回移民署,才算完成整个法定程序。

移民署中午也透过新闻稿指出,目前已获准在台定居的陆配约14万余人,经清查发现多数均已缴附丧失原籍证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对象尚未缴附丧失原籍证明,经了解可能是因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国大陆办理。

为避免民众同时具有两岸户籍情事,移民署表示,近期已陆续通知具陆籍身份且未曾缴附丧失原籍证明者,于合理期限内(3个月内)缴附相关证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规范下,合理依序的依法行政作为。

据了解,收到通知书者需于3个月内补附;逾期未补者,恐被撤销定居许可,并通知户政事务所撤销台湾户籍,但经撤销户籍后,若当事人原居留事由仍存在,得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31条第3项规定,重新申请长期居留。

因两岸关系是以单一户籍为有序交流之依据,移民署表示,在民国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两岸条例第9条之1定有规范,要求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以避免双重身份而造成权利义务重叠或冲突,也是为维系两岸人员往来秩序的重要基础。

移民署强调,已陆续接获受通知对象完成缴附丧失原籍证明文件,针对部分个案,若有实际上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无法取得丧失原籍证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难处,将会同陆委会及海基会等相关机关或单位,寻求合理妥适的解决方案。

(转自中央社/责任编辑:卢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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