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麦塔斯:中国抗排斥药物实验和销售(三)

【新唐人2011年11月6日讯】 四、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器官移植的原则第11条规定:“……必须是透明而且可以公开审查,同时确保捐赠者和接受者个人的匿名和隐私永远被保护。”第10条原则要求器官捐赠者的可追溯性。”

有些国家的移植法律允许医疗记录的内容传给当局,包括外国当局和国际组织。这是为了揭露非法器官交易或其他对移植法的严重违反。每一个国家的移植法律应该允许这种形式的披露和可追溯性。例如,瑞士的移植法赋予联邦议会有权制定可达到此效果的法规。

《美国移植期刊》在2011年版的一篇文章中说明:

“制药公司必须确保没有任何死刑犯是他们研究的器官来源。”

“必须”这个词表示的制药公司要承担责任。“确保”一词表示,最重要的是结果,而不仅仅是努力。

五、反应

在2010年1月,瑞士非政府组织“博恩宣言”和瑞士绿色和平组织将一个为不负责任的公司作法所设的“2010瑞士公众视线奖”颁给了瑞士罗氏公司。全球5723人在互联网上的投票结果也使罗氏公司获得此“奖项”。该奖项授予在中国进行器官移植研究却不知器官来源的公司。

大赦国际在2010年8月发出呼吁,表示:“公司应该尽注意义务,以确保他们不直接或间接涉入取用来自死刑犯的器官。”,并呼吁制药公司应集体“声明承诺尊重人权;谴责将死刑犯作为器官来源;承诺善尽尊重人权的注意义务,包括其整个价值链,使其成为了解、预防并指出对人权的不利影响,以确保他们不直接或间接协助、鼓励或支援从死刑犯获取器官来源。

于2010年8月,诺华制药公司表示暂停其在中国的临床免疫抑制药物实验。该公司发言人杉本哲宣布,诺华支持大赦国际所发表的公开声明,并将与利害关系人一起配合后续。

“反强迫器官摘取医生组织”(DoctorsAgainstForcedOrganHarvesting,DAFOH)于2010年8月提出一项声明:

“……为了在尊重伦理下进行发展研究,企业应避免因缺乏透明的器官捐赠体系致使器官来源不明的移植临床实验,或者是该移植之器官取得涉及高道德风险。

DAFOH 认为:“…约60-90%使用的器官来自死刑犯,据我们了解,可能包括从未经同意而仍然活着的法轮功学员身上强行摘取器官。极有可能,这些器官移植是用于在中国进行的移植药物的临床实验,其所获取器官的途径为所有主要医学组织的伦理标准所禁止。基于这个原因,DAFOH在对制药公司及相关研究呼吁其应避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进行移植医学的临床实验。”

荷兰银行Triodo2010年9月对罗氏公司进行撤资,并说明:“最近的争论表明,罗氏公司在中国的器官移植的临床实验不符合Triodos的选拔标准….在今年1月,罗氏公司获得公众的视线奖是由“伯尔尼宣言“和”绿色和平组织发起的……当然,我们决定对此案进行调查……罗氏公司获奖,缘于其在中国做抗排斥药的临床实验;中国器官移植的很大一部分来自被处决囚犯;而罗氏不查明其在中国做的实验的器官来源,因此其所处的地位是值得质疑的。

罗氏公司在回应我们的调查中称,应该由处理试验的中心对器官的来源负责,它在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了解移植器官的来源。高达90%的移植器官在中国来自死刑犯…据说囚犯同意捐赠器官,但在被囚禁状态下不能被认为该同意是基于自由意志。……经过与菲政府组织大赦国际和荷兰的制药工业看门单位Wemos都指向同一个方向,罗氏公司未对其在中国的实验负起全责,我们最后的评估结论是:罗氏在中国的临床实验的方法是不能被接受的。该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使其有能力对移植器官的来源进行更清晰的定位。由于该公司不再符合我们的人权的最低标准,它已经被排除在Triodos可持续投资名单之外,也将在短期内从所有Triodos的投资中剔除。”

荷兰的ASN银行也予以效仿。根据2011年3月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资讯,他们也因为罗氏在中国的移植临床实验问题而对罗氏公司撤资。

国际临床医药研究公司的首席医疗研究部主任EricJ.戈德堡博士,曾接到中国临床研究实验的邀请。他拒绝了这一请求,并说服他的雇主找到另一个国家进行研究。他曾试图劝说其他制药公司也这样做。

六、补救措施

向中国出售抗排斥药物和在中国的抗排斥药物的临床实验都存在问题。抗排斥药物的销售,有利于非法移植产业。这些临床实验将用于接受不当器官来源的病患身上。

制药公司不应该在中国参与此类临床实验,除非它们能够证明是从适当的来源收取器官来源的。医生不应该参与在中国的此类临床实验,除非他们可以确保移植给此类临床实验病患的器官来自于适当来源。主管机关也不应批准以中国此类临床实验为基础的药物产品。

抗排斥药物的销售是一个更敏感细致的议题。这些药物销售是给一些已经从不当器官来源做了移植的病患使用,这些药物应该提供给没有服用就将失去生命的病患。杀害从不当器官来源作移植的病患并非不当器官来源的解决之道。但抗排斥药不应该捶手可得以致于诱使不当器官来源的移植。补救措施之一是区分过去的移植和未来移植。制药公司宣布,他们将出售给现有的病患,而不再出售给今后的病患。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实施这样的政策。如果捐助者和病患之间是可追踪或追溯的,执行就相形容易。然而,中国的移植系统并不透明,这使得追踪及追溯很难进行。

一个较简单的做法是:区别过去和未来之间的移植,将移植量限制在一定的水准,以满足现有病患量的需求。此种限制会导致药物使用的下滑,因为过世的病患将不再需要这些药物。这种限制会可防止药物的滥用并有利于打击那些榜上有名的制药公司。

我们不应该对对道德的损坏视而不见。因为高比例的器官来源于囚犯,至少很多用于药物临床实验的器官来自于囚犯。除非中国尊重世界卫生组织对器官捐赠来源进行透明化的规定、可追溯以及可审查的原则,制药公司和移植专家都不应与中国方面合作进行器官移植活动。

(译者朱鼎诗、赵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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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麦塔斯(DavidMatas)是加拿大马尼托巴省(Manitoba)温尼伯
(Winnipeg)的知名的国际人权律师,“血腥的活摘器官”(BLOODY HARVEST)的作者之一,该书的中文版由博大国际文化于2011年5月出版发行。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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