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

【新唐人2013年11月17日讯】(新唐人记者雷明综合报导)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这个本身就违反宪法的制度,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在劳教所中侵犯人权的现象普遍存在。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共从前苏联引进,但和前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5年“劳动教养”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当时是为“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随后一年左右,大陆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目前中国有300多家劳教所。

劳教制度弊端

一、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二、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

三、劳教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化,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由公安机关决定,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劳教制度的废止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的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马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废除。

2013年4月6日,财讯传媒的《LENS》杂志第62期刊登2万字报导《走出“马三家”》,据报导,2011年9月,62岁的王桂兰在阴道内藏匿了一卷同宿舍学员刘华写的《劳教日记》带出了劳教所。这本《劳教日记》里纪录了在劳教所里受到的各种酷刑与非人对待,包括强制劳动、包夹、“小号”、电棍、“大挂”、 “老虎凳”、 “死人床”等等恶行。民众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声音高涨。

2013年4月27日,中国独立制片人杜斌在香港尖沙咀1908书社发布长达100分钟的《小鬼头上的女人》纪录片,纪录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的12位前劳教人员讲述了她们所经历的酷刑。让更多人了解了中国劳教制度的残暴性,尤其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

2013年11月15日,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九节34条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废止待解问题

一、何时能正式废止。尽管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废止劳教,但本着“谁通过谁废止”的原则,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档确立的,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按照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六次会议,本年度最后一次会议将在12月下旬举行。虽然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地区已经暂停劳教审批,不再新增劳教人员。广东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现有劳教人员将在劳教期满后解除劳教。但废止劳教的档尚未正式发布,不排除一些地方还可以使用劳教。

二、是否会有新的制度替代劳教制度,最终换汤不换药。三中全会的《决定》里提到,“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因此不排除重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进程的可能。“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否会被利用而成为另一种作恶工具。

三、利用劳教制度作恶者如何处置。类似马三家女子劳教所迫害劳教人员的员警、管教人员如何处置。例如,法轮功学员尹丽萍,以亲身经历写下《我被马三家秘密投入男牢的遭遇》一文,真实还原在2000年和2001年期间,分别于铁岭、沈阳和辽阳等多个劳教所、教养院被非法劳教的迫害过程,尤其在张士男子劳教所连续数天的黑牢霸凌,以及被投入男牢遭辱的恐怖经历。张士劳教所及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的当事干警及违法人员应当受到严惩。当权者不能避重就轻,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不能使曾经利用劳教制度行恶的人蒙混过关。恶法虽废,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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