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天亮:2017新年寄语中国(一)

2017年就要到了,很多人都要在新年的时候互致问候,献上新年的祝福。而我,想献上的,是对中国的祝福,并对真心希望中国好的人说几句话,这其中也包括真心希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人。

中国的问题千端万绪,且互相勾连。从任何一个角度谈起,都会连带出其它的角度和方面。包括那些探索中国未来方向的人,因所处的立场、基点不同而结论迥异。但既然目标一致,我们不妨从一些基本的共识开始。这篇所谈的,就是“依法治国”的问题。

去年我接到郡政府的一封信,要求我去做陪审员。几乎所有成为美国公民的华人都应该有过这样的经历,并不稀奇。这也是美国的公民义务。作为美国这样的案例法系的国家,恰恰要选择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但有基本常识和正常情感的人担任陪审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从常识出发来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这让我们意识到一个问题——法律条款虽然复杂,但法制的基础和法制的精神是简单的,就是基于基本的情感和常识。所以,我们这里也可以暂时放下复杂的理论,从常识出发,来讨论中国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一、反腐战争与依法治国

习近平上台已经四年了。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做了些有目共睹的努力,包括废除了持续五十多年的违宪的劳教制度。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也做出了一些“依法”的努力。但整个“反腐败”在操作上,却仍受到很多诟病。抛开政敌们有意的攻击不说,一些人仍在指责习近平绕过法律而通过中纪委抓人和审案的做法是违法和违宪的,因为从法律上来讲,中纪委并非执法机关,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上,显然也没有做到“以事实为根据”,至少我们都清楚,薄熙来、周永康、郭伯雄等贪污的数目远远不是法庭公布的那么一点儿,更何况他们还涉嫌犯下反人类罪行。

但我对习近平针对这些人采取的措施,还是持赞赏的态度。这基于一个基本的常识。

举例来说,希特勒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候犯下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如果我们对以美国为首的盟军说:“请停下军事行动,盟军并非执法机构,应该让德国的法律发挥作用,依法逮捕希特勒”,那会被视为迂腐可笑的。如果法律竟然能发挥作用,对犹太人的屠杀从一开始就不该发生。对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极权政府——纳粹政府来说,只有摧毁纳粹本身,之后才有法治可言。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只有在法西斯被摧毁后,才是现实可行的。

以此类比,周永康本人就是政法委书记,中国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都是周的下属,你怎么可能在不改变政法委的前提下抓捕周永康呢?

习近平和江泽民之间的角力,本质上是一场战争(习近平本人也常用“两军对垒”来形容,只不过他对态势的描述可能是“呈胶着状态”、“阶段性胜利”或“压倒性胜利”而已)。因此在这场“战争”过程中,我从来不指望真的有什么“法制”的解决途径。

但是现在,情况已经不同了。在习近平取得了“压倒性胜利”、“战争”即将结束之际,我想说的是,未来习近平和中国人民之间不应该处于“战争”状态,而“依法治国”才将成为“新常态”。

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能实现“依法治国”吗?这才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

二、“依法治国”依什么法

“依法治国”首先要解决的“依什么法”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再回到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制定法律的原则是什么?

我们先说说中国。公元前141年汉武帝登基的时候只有十六岁,即下诏征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由此有了著名的汉武帝与董仲舒的三次问答,史称《天人三策》。其中董仲舒讲了一段著名的话,“《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这段话的大概意思是说:《春秋》这本儒家的经典,是重视统一的,这是天地、古今通行的法则。当时的诸子百家都把自己的学问称为“道”,但是每个人对“道”的解释不同,这就是“师异道”,每个人的见解也不同,所以皇上没办法保持一个稳定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态,下面的人也就是不知道什么才是可以恒久持守的准则。所以我以为,除了儒家思想外,其它的思想都不要给他们施展的机会,这样统一意识形态之后,法律也就可以明了,百姓也就知道什么才是应该遵从的。

这段话被概括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许多人大概都只看到了从此儒家地位定于一尊,却少有人思考为什么董仲舒说“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实际上,在两千多年以前,董仲舒已经敏锐地意识到,一个国家如果要稳定,就必须有稳定的法制;而稳定的法制,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国家意识形态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

我个人认为,在汉代以前,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秦代的法家和汉初的道家。百家争鸣的时代属于探索时代,并未付诸大面积实验,姑且不论。秦因为崇尚法家,所以法令以严酷为原则,结果二世而亡。汉初走了截然相反的路,以道家的宽简和“无为”为原则,虽然经济繁荣了,但由于过分宽纵导致了内部政治的危机——即汉景帝时期的“七国之乱”,对外则频频遭受匈奴入侵。

道家的理想国是“小国寡民”,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庞大疆域和众多人口的国家来说,不能没有制度来管理,不能完全诉诸“无为”。于是董仲舒取法家和道家的中道,既不过宽、也不过严,这就是儒家的做法。中国后续两千多年,法律的制定原则相对稳定,是因为各朝各代都采用儒家为国家意识形态,法律虽然有偏向道家或法家的倾向,但大方向是稳定的。

下面再说说西方。西方的法律则取决于他们的信仰。哈佛大学教授伯尔曼写过一本很薄的书《法律与宗教》。其中具体谈及了法律无论是在形式上和宗教的类似,或原则上对宗教教义的符合,都说明法律起源于宗教。他直白的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学家们可以更加清楚地指出,西方法律制定的来源是“摩西十诫”。

就我个人的理解来说,“摩西十诫”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前三诫是论述人与神的关系,即耶稣所讲的人应该尽心尽意去爱神;后面七诫论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即耶稣所概括的“要爱人如己”。后面的七诫以前面的三诫为基础,从一个浅层面的世俗解释——因为人们爱同一个神,神也爱人,因此人们应该互相关爱。

所以法律的目的尽管为了惩罚犯罪,但它的前提是“爱”,要爱神,然后爱人。这种信念对美国这个以基督教建国的国家影响至深。因为美国人深信“人人生而平等”(见《独立宣言》),所以没有人有权利凌驾于他人之上,包括政府,所以才实行民主制度。也因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基督教的牧师马丁路德金博士才以此出发,要求实现白人与黑人的平等,并导致了种族隔离法的废除。

我们需要看到,美国的这些运动也是以回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对抗具体的恶法的。他们在“非暴力抗争”中遭受暴力对待的时候,所秉持的和平、非暴力、但坚持到底的做法,实际上来源于早期基督教被罗马帝国迫害三百年过程中所坚持的和平但坚定的公民抗命行为。他们在被抓捕和殴打的过程中,他们仍然相信“不久以后,我们忍受苦难的能力就会耗尽你们的仇恨。在我们获取自由的时候,我们将唤醒你们的良知,把你们赢过来。”

上面的论述似乎是散漫的,但有三个结论,我想再总结一下。第一、一个国家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国家意识形态才能有稳定的法律;第二、中国古代和西方现代的法律之所以稳定,是因为国家意识形态分别基于儒家伦理或宗教信仰,其基本教义千年不变;第三、制定法律的原则应该是基于善与爱,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尊重,而非仇视和嘲讽。

三、中国建设法治的障碍是什么?

以上面三个结论为出发点,我们会发现,在当今中国的意识形态下,是无法实现“依法治国”的。

首先共产党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原则,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江泽民后期“以镇压法轮功为中心”;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到“(中共权贵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六十年多间,宪法用了四部,第四部在1982年颁布后,又经过四次修改。这就象董仲舒说的“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

共产党的法律从来不是以伦理或信仰为中心,而以利益为依归,而利益的随时变动,必然也带来法律的随时变动。

其次,法律的制定原则不是以“爱”出发,而是以“恨”出发的;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是为了(共产党)统治阶级的利益。马克思毫不讳言地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共产国家的人们每年中午十一点,要集中起来举行长度为两分钟的仇恨训练仪式,对着萤幕上出现的党的仇敌尖叫、咒骂、发泄心中的恐惧和愤怒。

这个看起来荒谬的场景,六十多年来其实一直在现实中以其它面目出现,从文革时的批斗,“砸烂XXX的狗头”;到文革后的“严打”;到针对“六四暴徒”;到针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偶尔还有民族主义的表演,诸如针对台湾、日本、美国和各种“亡我之心不死”的“反华势力”。

对于这些敌人,并无“爱”字可言,因为你们挑战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如果我们面对现实,宪法中所谓“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统治阶级是不存在的,共产党才是统治阶级)。既然马克思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随时制定法律来镇压和对付敌人,在共产党的法律体系中就是必然的,也是“正当的”。

这种体系决定了任何人一旦挑战了“统治阶级意志”(即共产党的利益),就必然成为镇压的对象,哪怕你是失业工人、转业军人、失地农民,或者是维权律师,或者是哪个倒霉的象雷阳这样的小民。

在律师看来,字面上的法律条文从来不如现实来得强有力。因为当你援引法律条文,追求条文所规定的正义时,共产党的法官和检察官们跟你谈的则是“法的精神”。是的,他们不会用这样学术性的词汇,但会用赤裸裸的大白话告诉你,“法院是共产党开的”,所以就要听党的话。这些人尽管是无意识的,但他们所说的确实是共产党国家的“法的精神”。

因此这样的法律不但变来变去,也毫无神圣性可言。这就是伯尔曼教授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第三、共产党这种基于“阶级统治的工具”的“法的精神”造成了过去六十多年,甚至近百年来数不清的冤案,也成为所有继承“共产党”名号的统治者背负不动的血债——八千万到一亿冤魂。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最基本的常识出发,如果共产党要厉行法治,首先就面临着共产党本身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现象,共产党的血债是叠加的。恰恰是因为有人要追究以前血债的责任,而成为危及中共统治的人,也自然根据“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原则,成为中共后续镇压并制造新的血债的对象。

换句话说,让共产党讲法律,等于让共产党自杀。其情形不亚于当周永康还在台上做政法委书记时,让最高检察院对周展开调查并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

习近平在处置周永康之前,将政法委降级,调查过程中绕过了政法委。如果真要厉行法治也要遵循类似的思路,将共产党降级,在实行法制的过程中绕过共产党。除此之外,实无其它解决方案。

2016年12月31日于纽约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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