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美国警察过度执法并非“系统性的种族歧视”

美国民间组织“警察暴力地图”(mapping police violence)在其网站上显示,从2013年至2019年,美国每年都有1100人左右因警察暴力致死,其中黑人占24%(黑人人口占全美国人口的13%);而在99%的案例中,涉事警察都没有受到犯罪刑罚。

单看这些统计数据,有人或许会得出美国的黑人受到系统性歧视的结论。但问题是,为什么绝大多数涉事警察没受到法律制裁呢?是谁判决这些杀死黑人的警察无罪?

答案是,陪审团。在美国,这类案子通常是由陪审团判决有罪无罪。

为什么陪审团会作出无罪判决?

我们知道,在美国,一方面,法律严格禁止警察随便开枪,对警察在执法时使用暴力的程度有很严格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警察这个职业的特殊性,法律又同意,为了制服对方的抗拒,警察可以使用必要的暴力,在危急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在这里,法律只能给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那又离不开执勤警察自己的主观判断。于是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执勤的警察为了使对方无法抗拒,采取了很高强度的暴力,但实际上是不必要的,是过度的;有的执勤的警察,自己认为遭遇到了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开了枪,但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可是枪已经开了,而且造成了无辜者的伤亡。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警察就是故意使用过度的暴力,或者是明知情况并不那么危险,却向对方开抢。

在法庭上,涉事警察往往是这样替自己辩护的。他们强调,在当时的情境下,他们以为对方还有很大的抗拒能力,所以使用了很高强度的暴力。在警察开枪致死的案子中,他们则强调,当时的他们以为自己遭遇到严重的危险,因此开了枪。接下来,就看陪审员们如何评判了。如果陪审员们接受了他们的说法,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觉得在那种情况下,警察确实有理由那么想那么做,于是陪审团就判决涉事警察无罪。如果陪审员们不接受涉事警察的说法,就会判决有罪。假如说在以往的绝大多数案件中,涉事警察都被判决无罪,那无非是陪审员们接受了涉事警察方面的说法而已。再加上宁纵毋枉的原则,当陪审员们认为他们并不能确认对方有罪,也会作出无罪判决。

那么,陪审团是否有种族偏见,从而做出了错误判决呢?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不过这种可能性相当小。因为12名陪审员是由公民中随机遴选,由法官、辩护律师和检控官共同协商决定的,而且陪审团只有达成一致才能做出判决,哪怕只有一个人持异议都不行。要说这12名随机选出的并得到受害者一方认可的陪审员,个个都歧视黑人,偏袒白人警察,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确实是相当小的。

平心而论,在种族关系非常复杂的地方,采取陪审团制,可以说是迄今为止人类能想像得到的最好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带有种族歧视的判决依然有可能发生,但是要说有“系统性的种族歧视”,我认为就不可能了。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转自北京之春/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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