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法脱节 龙应台拟大修

【新唐人2013年04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郑景雯台北24日电)文化部长龙应台今天表示,不合时宜法规要大扫除,其中电影法规定电影公司负责人要有高中学历,未来将删除。导演林正盛表赞同。

龙应台今天上午与媒体茶叙,她指出,政府从1987年解严以来,20多年在国家迈向民主社会过程,在1999年废除出版法,现在要针对过去戒严时代和不合时宜的法规一步一步的大扫除。

龙应台指出,包括公共电视法、博物馆法、文化基本法、电影法等,文化部正在全面进行大盘点,未来也积极进行修法,而牵涉到两岸的法条也在盘点,但考虑不同,还是要符合社会进步的现况,以及顾及产业的发展。

电影法现在已确定修法的大致方向,龙应台举例,以1983年制定的电影法,当中第3条规定电影事业负责人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因为这项规定,导演林正盛无法开公司。

林正盛表示,这条法本来就应该松绑,不应该有学历的限制,这是旧时代思考,认为有读书的人才有能力,“松绑对电影会不会有帮助是一回事,最重要是不应该再有这样的思维”。目前林正盛的公司是用朋友名字担任负责人,若明年法规松绑或删除,林正盛最快可在明年当自己公司的负责人。

另外,龙应台也指出,去年电影“变羊记”海报因被文化部认为“感觉很恐怖”为由,不准刊登大型海报,未来拟删除电影法第31条有关电影宣传品及广告须送审,但修法仍须送行政院、立法院核定,未来除了电影须有分级制度审查,电影海报及广告可不送文化部审查。

未来文化部拟删除电影法条文共11条,其中多半是要求宣导国家政策有关的不合宜法令,例如要制作弘扬中华文化或配合国家政策的电影予以奖励等,龙应台说,“凡是被当作国家控制工具的关卡,会全面废除”。

虽然电影海报、广告不送文化部审查,但仍有其他包括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民法、刑法等可管,但内容仍要符合分级制度规范,其余再透过公民自律监督,龙应台表示,电影法修法还要逐条审核再送行政院,希望9月可送到立法院。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