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普选违国际人权标准 无真普选预期抗争不息

香 港 人 权 监 察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假普选违国际人权标准 无真普选预期抗争不息
2015年1月8日

新闻稿:供即时发放
查询:(+852) 9788 3394 罗沃启 (总干事)

香港人权监察发表声明,批评港府咨询文件提出的选举安排,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人权监察认为政改咨询文件中却看不到有丝毫推动香港真普选的气度,找不到半点按国际人权标准落实普选的努力,其中建议充其量是小修小补,完全是为制作鸟笼体制的努力,是排斥真普选的紧箍咒,基本上是为了方便中港当局政治操控,歧视和排斥不同政见,确保既得利益阶层续享政治特权。

由于中港当局在普选这重要问题上一再无视和违反《公约》对普选的要求和联合国的建议,人权监察将向联合国各个相关人权机构提交报告,要求进一步关注和跟进。

联合国建议当局在解释《基本法》、尤其有关选举的条文时,应该符合人权公约。市民长时间的表达和抗争,包括公民投票和雨伞运动,表明要按国际人权标准落实真普选的诉求。可是,港府仍然没有尽力将《基本法》有关选举条文,如“代表性”和“民主程序”,作合乎人权公约的解释,从而引伸出一些较根本的改革,例如提出一人一票普选“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这种缺失,表明中港当局根本没有努力使方案遵循国际人权标准,显示政改三人组等连“在人大决定下…法律空间和政治空间” 也无充分利用,政务司司长又何必侈言“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

香港回归中国时,中国特别向联合国提交照会,确认纳于《基本法》内的《公约》于香港继续有效。因此,《公约》第二十五条要求所有公民均应不受无理限制地享有“在真正、定期之选举中投票及被选”之权利亦适用于香港。可是,中港当局却于普选之上强加“提委会”等参选限制,港府在咨询文件中又满足于建议以小圈子方式产生“提委会”,结果无理地剥夺了公民的被选权、以及公民的真正选择,违犯了《公约》。

咨询文件不但将《基本法》作狭窄解释,更把831决定夸大为“法律”,以“法律框架”为借口,剥夺市民在港发展真普选的空间,否定港人参与香港政制发展之基本权利。香港人权监察必须指出:按照国际条约法,任何政府不得以一国的宪法或本地的法律作为理由,否定包括《中英联合声明》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下的责任。如果有关的“法律框架”或“恶法”与人权互不相容,文明的政府只能更改有关的“恶法”。

中港当局以“法律”包装他们的假普选方案,不时用“守法”和“法治”训斥要求真普选的市民和议员,要求他们将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以及国际法下缔约国履行条约的法律责任抛诸脑后。说穿了,这不过是当局的宣传技俩,以“政治”混淆“法治”、败坏“法治”,为推行侵犯人权的“恶法”鸣锣开道,剥夺市民的选举和被选权,以方便其政治操控。如果立法会议员竟然“不能凭良心做事” 、而要投票支持这种假普选,才是真正败坏“政治伦理” 。

咨询文件中的建议显示,当局在境内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在国际上背约食言,公义何存?社会深层矛盾依然存在,抗争自然不息。当局如此处理普选问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勿再将日后的乱局诿过他人。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语,2015年1月7日。见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7&55&1067009 。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语,2015年1月8日。见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8&55&1067279 。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语,2015年1月8日。见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8&55&1067305 。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语,2015年1月8日。见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news.htm?expressnews&20150108&55&1067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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