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则新闻:“吃含马兜铃酸中药致洗肾中医获赔千万”。大意是说:数年前台湾发生了一起医事纠纷,有位中医师服用了含“马兜铃酸”的中药,导致肾脏衰竭,要靠“洗肾”的方式延续生命。那位中医师和药厂打官司,现在判决下来了,药厂需赔偿他新台币1千万元。
同时,也见其它报导说,台湾中医界早已在2003年禁止进口、禁止使用含马兜铃酸的药物,计有:“关木通、天仙藤、青木香、广防己,以及马兜铃等”。
原告主张,药厂在制作“龙胆泻肝汤”浓缩中药时,应选用无毒的木通做为药材。药厂所制的“龙胆泻肝汤”锭剂,却用了含有马兜铃酸的关木通,长期服用而引起他的肾脏衰竭。原告也主张,药厂应该在产品外观上加注“长期服用易致肾衰竭等副作用”的警语。药厂不但没有加注警语,反而散发通告云“可安心长期服用”,有贪图暴利骗取消费者信赖之嫌。
药厂采购负责人则称该公司“出产的‘龙胆泻肝汤’并不含马兜铃酸”。另外,药厂也做了一些“科学”实验,认为那位中医师的肾衰竭病变并无法证实与马兜铃酸有关。
在民主的、注重人权的社会,大家都天经地义的可以存有各自不同的主张,在法律面前也很平等的拥有这种各自主张的权利。分别为了各个不同的主张,准许尽可能的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簿公堂。原告的告诉理由,以前的法官可能认为没有理,就得到了对药厂的缓起诉;而现在的这位法官,却又认为他的告诉有理,做了药厂必须赔偿高额医药费用的判决。药厂方面对判决不服,而且因为科学实验,认为原告得病无法证实是因为吃该厂的药物所致、也无法证实那个病与马兜铃酸有关,因此,将在收到判决书后与律师讨论,不排除上诉。
姑不论这个官司中的原告或被告的对与错,台湾的这起纠纷判决,不因为药厂有钱有势,法官就判药厂赢得官司,也不因为法官的判决完成,药厂就不能再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从新闻的报导和网路说法,我们也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说法,显现了在台湾的言论的多样性。
例如:《自由时报》云:“吃中药治病‘养生’,结果竟吃成终生洗肾!”;跨世纪新闻报的网民云:“‘毒丸’!顾肝胆变洗肾,中医师获赔千万”;有的网民说:“今有中医师因长期服用GMP药厂的合法科学中药‘龙胆泻肝汤’而导致肾衰竭须终生洗肾,令人惋惜。”;也有网民的认知又是:“啊,这个中医师都敢这样帮自己开药了,他一定也敢这样帮客户开药,哪有同一种药可以吃以年为单位的?他是自己没有辨症论治吗?”
在多元的社会中,不同的观点,可以有不同的结果,也可以发出不同的声音。也就是说很多的司法案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的对待;不会一面倒的只存在一个观点。可当翻阅中国大陆的新闻时,最常见的是“统一口径”,人民有了冤屈的事件,连律师都无权给予法律上的不同主张和助力。
在法律这个观点上,可真是“台湾中国大大不同”。律师可以因为查找到有利于两造各自的证据,作出判断一再的为客户抱不平;法官也会因为找到了不同的证据,而做出法官自认为在法律上最正确的判决。
这让我想到,不久前看到中国大陆一位律师,叫高志晟的,只因为他查阅新闻和找证据查真相,找到了法轮功修炼团体并非中共政权所宣称的那种定位。见到有利证据,便奋不顾身的为他们申冤、声援,却因为法院像似政府所开设,以致不但不准许他代表弱势团体申冤,反而连律师本身也遭到了人身的迫害,这跟多元化的台湾社会,可真是不可同日而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