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十四日电)客运司机在车上播放警广广播内容,竟遭音乐中介团体指控违反著作权法。中华民国广播电视音乐著作使用人协会今天表示,著作权主管机关应约束仲团不得轻易兴讼,并厘清何种情况会触犯刑责,且许多人不清楚何种情况需获授权,著作权主管机关及中介团体有必要加强宣导沟通。
苹果日报今天报导,台中客运公司今年八月接到台湾音乐著作权人联合总会寄发的存证信函,指控该公司吕姓驾驶在车上扩音收听警广,违反著作权法;但吕姓驾驶喊冤,称自己在车上听路况,根本不是听音乐,被控侵权实在太不合理。
音乐使用人与音乐仲团的纷争层出不穷,广播电视音乐著作使用人协会表示,著作权虽属私权,但著作权法订有刑责,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仲团常以刑事附带民事求偿手段,逼使利用人就范,达到“以刑逼和”目的;著作权主管机关智慧财产局应约束仲团不得轻易兴讼,并厘清何种情况会触犯刑责。
其次,协会指出,国人虽有尊重著作权的观念,但许多人并不清楚何种情况下需获授权,著作权主管机关及著作权中介团体有必要加强宣导沟通,对初犯及未严重影响著作权人利益者,应先警告,如果明知而再度侵犯著作权,才可提告求偿。
协会并表示,涉及音乐、影像的著作权仲团目前六家,每家都以概括授权方式向使用人收费,让使用人有“一条牛被剥好几次皮”的愤慨,著作权仲团应订定包括“论曲计费”等多元授权收费标准,让利用人依各自需求有所选择。
在法令部分,协会表示,“著作权中介团体管理条例”于民国八十六年公布施行,因当时大家对著作权及相关管理运作规范并不十分了解,造成后来许多争议;行政院现已将著作权中介团体管理条例部分修法草案送到立法院,但有关利用人部分仍有未周之处,立法院及智财局应广听各方意见,尽速完成“中介团体管理条例”修法。9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