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从什伍里甲制到居委会

【新唐人2010年12月15日讯】 居委会这一中国城市基层组织在“文革”中曾以“小脚侦缉队”而恶名昭著,弱化其功能曾是改革开放以来 放宽社会控制的政绩之一。但在沈寂多年后,居委会近几年又开始活跃起来。为了让居委会更好地成为中国维稳链条的底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1 月30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资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即使在极度倚重居委会进行社会控制的毛泽东时代,该组织也从未纳入财政预算体系。这说明中国政府将借重居委会的“人民战争”方式来强化社会控制。

居委会作为侦缉队重归社会控制体系有个渐进的过程。习近平在2008年出任京奥领导小组组长时创立“奥运安保模式”,在由高技术及社会机构构成的六 张网――街面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视频监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 和“虚拟社会”防控网之外,还动员“志愿者”如街道治保积极份 子、单位“门前三包”人员等“社会力量”,用“人民战争”的方式消灭一切可能 的反对力量。这种“人民战争”方式,就是师法毛泽东时代发动群众的对敌斗争的故智。

居委会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但按政府要求管治人的野蛮与服从却正好符合暴力治国的需要。今年,居委会还与时俱进地获得了鉴定精神病患者的资格。按照 2010年5月30日《瞭望》新闻周刊依据官方研究所作的报道,中国有精神病患超1亿, 重症人数逾1600万。中国的基层组织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今后有“排查”与“鉴定”精神病人的资格,因为被定为精神病高发人群的主体是长 期失业者与贫困者。

最近,在一篇题为“居委会六十年流变”的文章里,开篇就将居委会称为“是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主要形式”,这说法显然只注意了其名字 的“创新”,而忽视了居委会与村委会制度本质上与明代的里甲制(或称保甲制)相同。明开国皇帝朱元璋认为游民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实行里甲制与路引制度。

里甲制规定,“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用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 作息之道相互知”。凡人员远离所居地百里之外,都需由当地政府部门发给一种类似介绍信、通行证之类的公文,叫“路引”,若无“路引”或与之不符者,要依律 治罪。这种“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与“文革”及“文革”前由单位或者居委会、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的“介绍信”性质完全相同,毛时期,如果没有介绍 信,既不可能住旅馆,也会被当作可疑分子收治。中共建政初期,曾将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当作“反动制度”加以摧毁,其实中共实施的城市居委会与农村的人民公 社与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同出一源,均效仿明朝的里甲制,在人身控制上较民国保甲制度更为严苛。

追根溯源,明朝的里甲制源自始于中国古代的什伍里甲制度。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就推行什伍制,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有什长,伍有伍长,负责闾里治 安,一旦发现形迹可疑者要及时上报,使“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管子.禁藏》)。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实行什伍连坐法,邻里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纠 察,一家有罪,什伍连坐同罪。后代里甲制即由此发展而来,是封建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由的基层组织形式。在这种以控制人身为目标的严密的居民组织系统之下, 人口的自由流动几乎不可 能发生。于统治者来说,这不仅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使帝国的赋税、徭役、兵役政策有实施基础。

外国人一直不太理解一点:为何中国政府每逢政治敏感时期,就将异议者与维权人士送回原籍?这只有生活在中国这种颇有帝国风采的国家的人才能理解。与 文化中心多元化的联邦制美国不同,中国、法国、日本这类国家的经济、文化呈梯级发展。即使在法国、日本这种完全实现了自由迁徙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度,其中小 城市的文化开放度也落后于大都市巴黎与东京,中国的大都市与中小城市之间的落差更大,异议人士一旦被送回相对闭塞的原籍,很难得到周围人群的认同,加上居 委会与村委会的强管制,很容易被置于一种孤岛状态。比如在世界人权日那天,香港记者试图到毒奶粉受害人赵连海居住小区采访,就被一些臂缠“居委会”袖章的 人士掌掴和殴打。

强化居委会功能的目的是“维稳”,这一使“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的制度,实在与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自由迁徙完全相悖,也因此,我有点担心废除户口制度的呼吁可能会因为“维稳”的需要而不能践行。

转自:作者VOA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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