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湖北地区上下级法院集结政变记

【新唐人2011年1月19日讯】我叫徐崇阳,我妻子乔黎是美籍华人,现定居美国。1991年邓小平接见我舅舅袁克定等家人,让我和我生父徐作斌于 1991年以集资入股形式组建中巴车队 ——硚口汽车修配厂。该厂是集体企业,车队统一行使所有权,各集资人参与管理,股东不得出卖车辆,但可以个别转让股权。

1991年12月,何建辉(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的二奶)承包硚口汽车修配厂“湖北一39454 01”号中巴车,在武汉市内进行营运业务。1992年8月,何建辉与“湖北01-39454”号中巴车车主汤冬林商议,想将车买下。汤冬林遂将车转让于她,何建辉成为继任参股人。

硚口汽车修配厂收取了何建辉10000元集资款,并与何建辉签订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91年1月的集资协议书。何建辉分几次共交付给汤冬林107000元转让费,汤冬林于1992年9月3日当着多人的面,在车队办公室给何建辉打了收款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何建辉有几次交款是交给车队负责人徐崇南和硚口汽车修配厂账面上,然后再转交汤冬林的,这就为以后的官司埋下了伏笔。

1993年3月20日,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规定:“客运出租车和小公共汽车自今年五月一日起收取线路有偿使用金,否则视同无证经营处理。”何建辉认为此笔费用应由硚口汽车修配厂缴纳,而厂方认为应由运营人缴纳,故发生矛盾。何建辉以汽车买卖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硚口汽车修配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1993年年12月7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 1994年2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硚口汽修厂返还原告购车款和集资款共计三万三千元。被告徐崇南返还原告购车款七万六千五百元。何建辉将湖北01-39454号中巴车一辆返还给硚口汽修厂。”“何建辉和两被告在汽车买卖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

对上述判决,硚口汽修厂和徐崇南很快就提起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何建辉买的是汤冬林出钱所购车的车辆经营权,何建辉与汤冬林之间的交易行为系股权转让关系,何建辉是继任参股人之一,原判认定本案系汽车买卖关系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背法定程序(主审法官两次参与本案件的审理,申请回避而未回避)。为办私案,法官自制假证据,编造假的事实,将股权转让继任参股事实,歪曲为“报废汽车”非法私下买卖行为,又以不具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武汉市报废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无效民事交易行为的依据。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硚口汽修厂和徐崇南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5年7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武民监字第4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之后,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并长期向有关部门申诉。2008年10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受贿后,作出再审裁定,错误的指令此案由徇私枉法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国家有规定涉案犯罪的法院,法官不得审理涉案犯罪的案件)。

但一年之久,不但再审渺茫,律师去看案卷卷宗都看不到,卷宗失踪了。由于媒体报导,国家有关高层关注,区、市、省三级法院用法院作为欺诈,抢劫,侵占案外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伞,把原审案卷宗,主要证据和庭审记录销毁,又以卷宗保密为借口,不让上级机关,当事人查阅,提供给上级机关假案卷。在湖北地区,法院用法律侵占抢劫公民的合法财产后捏造判决书是长期的普遍现象。中央高层长期被湖北地区司法官员欺骗,这是铁的事实。

令人气愤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的情人何建辉的申请,未经过评估和司法手续,将案外人杨远华(徐作斌之妻),徐崇阳,美国公民乔黎百万多元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抵给了何建辉。并于1998年6月25日,趁我们家中无人之际,法院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员夏长江带领二十多名法警,在何建辉的参与下,破门而入,盗走床头柜抽屉中的金戒指,箱中存放的孙中山一元硬币134枚,62年发行的“红一角”纸币10扎(每扎100张),美金5万,银圆309枚,金项链各两条,清朝古装四件(价值人民币亿元),红木家具,海南黄花犁木箱,门窗,奶白羊玉镯子一对,血丝红玉镯子一对等巨额财产,后被湖北省法院院长,武汉市法院院长,硚口区法院院长和监察室主任王某和纪检书记李某,执行局局长等人私分。分赃后,将不需要的部分用品拉到徐作斌之子徐崇钧经营的厂内,徐崇钧拒收,被施以暴力,徐崇钧及其妻韩秀文被打得头破血流。涉案的有政府官员,公安,检察院高级官员。该房屋自此一直被何建辉霸占并出租。

2009年11月法院执行局局长找我索要45万,讲明把房子退给我,把财产保险的案件立案,2000年1月我将 45万送到航空路武汉广场,直接给其本人。一个月左右,其打公用电话告诉我,已经将房屋清空腾出,但未给予我执行回转的法律文书,室内财产至今未退还。2010年3月法院到硚口区房地局档案室,与硚口区房地局档案室人员共同把原强制执行直接给何建辉房屋的文书销毁。何建辉占有的湖北01-39454号中巴车又运营五,六年,钱挣够后,交给了法院,至今未返还给硚口汽修厂。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在作出查封我们房产的执行裁定后,案外人杨远华迫于无奈,于1998年5月15日代硚口汽修厂和徐崇南一次性给付何建辉109500元,何建辉出具了收据,但何建辉现在不认账。因为我母亲杨远华受不了那么大的刺激,早早逝去了。当年股权转让人汤冬林也因病作古了。表面看好像很多事死无对证,但很多事都发生在公众场所,不少在场人还都愿意作证,只是法院不采信而已。何建辉的能量来自于她在中级法院工作的表妹和在湖北省高级法院担任院长的情人。担当领导职位的法官为了情人何建辉不顾国家法律,为其虚构证据,捏造判决书。国家的法大不如法官的胆子大!当今三级法院利用非法手段仿造假证据,把案外自然人财产执行走,捏造主体不存在,作出不予审理此案的裁定书。

我们被错误执行的房产被何建辉非法出租而获利,涉案的湖北01-39454号中巴车何建辉并未归还。何建辉这十几年该挣的不该挣的钱都挣了,我们家赔了大量钱财不说,还断送了老母亲的命,搞得我至今无家可归。

湖北司法机关的三级法院法官为了迎合上级官员,用国家人民的法院大肆司法欺诈,抢劫企业和自然人的合法财产,返还财产至今没有解决。2008年5月底,在北京秘密的绑架我,从北京绑架到武汉,长达三个月。在此期间,对我灌辣椒水二杯,胡椒水二杯,捆绑吊打,强暴我签各种文书。涉案的有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武汉市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武汉市政法委,武汉市中级法院,硚口区法院,江岸区法院,江汉区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处,最高人民法院控诉立案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投诉协调司,中华全国侨联总会信访处周处长。湖北地区法院的潜意词是比黑社会和法西斯纳粹还毒的机构。

没办法,我们只能不停的上访,上告,中国的“刁民”和“上访专业户”也就这样产生了。我们企盼国家能还我们一个公道!民众强烈的呼请取缔清理法院内部的犯罪人员。

申诉人:徐崇阳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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