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与狼共舞”的恐怖在于 – 狼是“警犬”

【新唐人2011年10月11日讯】今年7月5日,杨金德及其员工共23人站到南阳市唐河县法院的被告席上,被控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6项罪名。根据10多名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他们被捕后,被送进了南阳警犬基地。这些被告人称,其遭受的刑讯逼供包括: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坐火箭(把啤酒瓶塞进肛门双脚需腾空)等,惨不忍睹。另有两种极富警犬基地“特色”的方法,一种是把人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来舔脸,命名为“鬼洗脸”;另一种,是把人戴上脚镣手铐后,和狗关在一起,这被称为“与狼共舞”。(10月10日南方网)

这种惨无人道的手段不要说令普通人毛骨悚然,就连执业多年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也闻所未闻。而这起令人发指的陷害惨案令人恐怖之处在于,这不是所谓的黑社会的暴行,而是执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虽然刑讯逼供时有所闻,但如此残忍的刑讯手段,几乎到了灭绝人性的地步,这种刑讯逼供手段之离奇,更是让众多法律界人士感慨“大开眼界”。因此,“我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陈有西、周泽、富敏荣、杨金柱等谈及杨金德案,均表示:这种陷害惨案执业多年闻所未闻,手段令人发指。对于这种案子,不仅要辩护,还要控诉,要追责。”

然而,不管这个案子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哪怕最终伸张了正义,但能不能驱散笼罩在民众心头的恐怖阴霾?虽然“与狼共舞”听起来是一个惊悚的字眼,但如果把“狼”喻为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人们还不至于十分害怕。事实上,在社会活动中,“与狼共舞”的遭遇还是不可避免的,哪怕是与一个骗子恋爱,也可喻为“与狼共舞”。之所以“与狼共舞”不一定是灭顶之灾,因为还有“猎手”(法律)。但如果这条“狼”本身就披着“猎手”的外衣,把一个凶残吞噬生命的过程演绎成合法的“打猎”,被摧残的生命还有什么希望?

南阳警犬基地上演的“与狼共舞”,就是令人恐怖和绝望的惨剧。所谓的“狼”,实际上是警犬,这不是私家的宠物狗,更不是穷凶极恶的流浪狗,而是一条可以合法咬人的狗。好一个“与狼共舞”,就是不知道这是受害者的形容还是施刑者的叫法,但毫无疑问,当受害者落入这张“法网”时,已经开始“与狼共舞”了。

据相关报导:杨金德等被“涉黑”立案,缘于去年9月27日,其公司存款8.6万元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划走。员工先去银行抗议,继而去往法院。当晚,杨金德带着员工连夜进京上访。在被一位副区长带人劝回后,南阳市警方将杨金德等抓捕。如果属实,这样的做法就很不“白道”。如果按照杨金德的妹妹杨金芬的说法,“这是卧龙区法院与当地公安人员为了舞弊自己对被执行人进行违法抓捕的行为,发展成一起刑事案件”,那么,杨金德等真是遇到“狼”了,而且是披着“猎手”外衣的“狼”。

退一步说,如果杨金德等有“涉黑”之嫌,司法机关就可以以“黑”治之么?在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的法律下,对嫌疑人采用殴打、罚跪、灌辣椒水、针扎、坐火箭等残酷手段,甚至把人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来舔脸,把人戴上脚镣手铐后,和狗关在一起。不必从法律上说,就是从基本的人性上,还有一点人味么?这样的酷刑之下,还有什么“证据”逼不出来?还有什么冤案不能实现?遭遇到这种毫无人性的人,才是真正的“与狼共舞”。而让人恐怖和绝望的是,这只凶残的“狼”,是一条有着不一般身份的“警犬”。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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