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9日电)台湾留日女学生命案,传出涉案凶嫌的台籍男学生也自杀身亡;法界人士指出,照目前资料来看,被害人家属可能既无法透过民事求偿,也不适用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补偿,处境堪怜。
律师叶奇鑫表示,照外电相关新闻,涉嫌杀人的台湾男学生已自刎身亡,死亡在民法上即属已无“当事人能力”,加上男学生已年满20岁,他的家人也就没有所谓法定代理人的连带责任问题,被害人家属恐怕难以提出民事求偿。
律师李传侯表示,即便被害人家属在涉案男学生死前就提出求偿,因男生没有经济能力,男生家属也可选择抛弃债务继承,被害人家属要打民事求偿本就有难度,现在男生若已死亡,民事求偿确实难以成立。
此外,原本“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可提供因犯罪死亡、受伤被害人一笔犯罪被害补偿金;但法条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在中华民国领域、或领域外的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而外国人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受害,也可适用补偿。
但留日女学生命案,纵然加害人与被害人都是中华民国籍,因犯罪行为不是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被害家属反而无法适用犯罪被害补偿。
叶奇鑫表示,留日女学生命案凸显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漏洞,相关单位可以研究修法,让台湾人在国境外遭台湾人以重罪加害(如杀人、性侵),也可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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