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20日讯】这是一个人们等待已久却意外来临的判决,但结果也许并不特别意外: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1月19日《新快报》)
吴英以及她的本色集团,从一夜成名到一夜垮塌,5年时间过去后,该案已成备受国人关注的标志性案件。吴英死刑已几成定案,但其对审理近年密集爆发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示范效应,对生生不息却又如履薄冰的民间金融的影响,及其引发的司法争议,其实才刚刚开始。
曾经,吴英迎来过很多次可以免死的曙光,但到最后一切都是南柯一梦。去年,刑法修正案取消的13项死刑中,就有5个是金融类的犯罪,但是并不包括集资诈骗罪;吴英也曾写下万言书,并先后检举17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希望通过立功表现争取宽大,可惜换来的并不是立功免死,反而成为“吴英必须死”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在吴英案中,当年那些高利贷放债的,很多都是当地公务员,他们非但没因放高利贷而犯罪,反而升官了。
吴英案在法律界引起的争议一直很大。吴英有为数不多的特定放贷对象,这几个对象有许多下线,吴英案因此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认定条件。吴英的借款行为其实是浙江非常盛行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行为今天依然在大面积进行,并以去年轰动全国的老板跑路事件作为典型代表。温州官方文件证实,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在1100亿元上下,占民间资本总量的六分之一左右,相当于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
与吴英当年被抓时本色集团正如日中天不同,去年很多老板跑路甚至跳楼,所直接造成的影响显然更为恶劣。可是,如此疯狂的高利贷,却没见抓几个人。高利贷风波中的那些老板,“犯罪情节”几乎跟吴英没有区别,但吴英面临死刑,他们却在被政府救助。如果民间借贷的确属于非法集资,那么各地政府正在救助的那些老板,其实一个都不该获救。反过来,如果吴英被判死刑确属罪有应得,那么还应有多少民间借贷应该接受审判呢?
吴英在她的“万言书”中说:“我即使真的想骗,要是背着这么多沉重的房子,比蜗牛爬还慢。我借钱只是想经营企业,做自己的事业,做自己想做的事。虽然我有错,错不至于犯法,更不至于死罪。”吴英当年的借款行为,毕竟是主要用于经营实业,不应简单粗暴地一律认定为诈骗。而且,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短短一年多时间就能还完一半欠款,如果本色集团不是突遭查封并被贱卖,让其经营到现在的结果又会怎样呢?
吴英被判死刑,受影响最大的无疑是生生不息却又如履薄冰的民间金融。去年,温家宝总理在考察温州老板跑路潮时强调:“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就不让它发展。”可是,在金融垄断背景下,民间借贷距离死刑的距离,也许只是警方的一个突然行动。试问,谁敢冒着杀头的危险去从民间借钱呢?这个意义上,吴英被判死刑,无异于也给民间借贷套上了极刑枷锁。
文章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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