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所得税优惠 财部:须研究

【新唐人2012年4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8日电)行政院长陈(冲)指示研究给予外籍优秀人才所得税优惠。财政部长刘忆如今天表示,财政部要进一步研议,在完成研究前不便说明财部的意见。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为鼓励外籍专业人士来台工作,已于民国97年发布“外籍专业人士租税优惠之适用范围”行政规则,明定适用范围,交由各地国税局认定。

赋税署表示,适用对象为同一课税年度在台居留满183天,且应税薪资达新台币120万元者,从事工作限于营缮工程、交通事业、财税金融等17类,但排除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双重国籍人士。

对于符合条件者,赋税署指出,雇主给付外籍专业人士和眷属的来回旅费、返国度假旅费、搬家费、水电瓦斯费、清洁费、电话费、租金、租赁物修缮费和子女奖学金,不必列入外籍专业人士的应税所得。

陈(冲)上午主持政务会谈,听取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报告人才培育问题。

陈(冲)裁示,外籍人士来台工作及侨生(包含外国留学生)应分开考量;外籍人才部分,应以人才供需结果为标准,如国内真有需求,应考量放宽引进门槛,并由财政部研议,比照先进国家对外籍优秀人才给予所得税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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