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条例 罚锾下限修正

【新唐人2012年5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海关缉私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考量部分私运货物的价值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较轻微,为避免处罚过于严苛,修正罚锾下限,由新台币10万元修正为5万元。

由于现行海关作业实务,对于相同的事实常因适用法规为海关缉私条例或关税法,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及程序,以致产生争议。

考量关务案件处理应有一致性,以及裁罚规定应符合比例原则,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海关缉私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现行条文规定,以船舶、航空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私运货物进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处船长或管领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通过的草案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考量私货及运输工具的所有人,常有不详或远在国外而无法查证的国际贸易特性,草案增订裁处没入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不以属受处分人所有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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