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师大“抽血换学分”掀挞伐 教育部喊停开罚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5年07月16日讯】台湾师范大学(简称台师大)女足教练以扣学分威胁选手配合研究抽血一案,教育部今天(7月16日)表示,已对研究主持人陈忠庆及共同主持人分别处新台币50万元罚锾,并命台师大自7月起停止受理新案人体研究审查,限期改善。

教育部今天回应中央社指出,此案涉及研究伦理重大瑕疵,涉案教师执行国科会补助的研究计划期间,未遵守人体研究法相关规范。教育部会组成专案小组,并与国科会跨部会合作,全面调查与审议其他可能争议事项。

此案先经台师大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调查确认违规后,教育部于5月19日召开专案会议,认定台师大及其研究伦理审查会未善尽监督与查核责任,且属情节重大,决议对研究主持人台师大体育与运动科学系教授陈忠庆、共同主持人分别处50万元(约1.7万美元)罚锾,并且1年内不得申请政府机关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研究经费补助。

教育部也处台师大110万元(约3.7万美元)罚锾,并命台师大自114年(2025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新案人体研究审查,限期3个月内完成改善并函报本部。

教育部表示,已依法完成行政裁罚,并要求学校限期改善并函覆。

对于教师处分落差的情形,教育部会尽速召开“校园霸凌事件审议委员会”,严格检视台师大教评会所作出的决议,如有违法或不当会退回要求重审。

全案缘于民进党立委陈培瑜于去年11月28日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质询时,揭露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精准运动科学研究专案计划中的“建构新世代精准女性足球运动生心理、伤害及表现的智慧感测与衡鉴平台”,台师大女足教练要求选手配合抽血、每天3次,学生若不配合,就威胁扣住毕业学分。

陈培瑜在记者会上抨击教师用学分威胁恐涉刑法强制罪,学生受试费用要缴回球队公基金,也涉刑法侵占罪,且人体试验应受到人体研究法规范。

事情被揭露后,引起社会哗然。台师大校方昨天(15日)向大众致歉,并说明经教师评审委员会讨论后,做出不予晋薪、不得超授钟点等5项惩处,但未将涉案教师解聘,又再引发争议。

台师大先前声明指出,学校已完成相关调查,其中对被研究的学生抽血,非由专业护理人员执行,且抽血前未提供完整书面说明并取得同意,不符人体研究法及相关规定,已要求资料销毁。

台师大女足抽血案争议 人体研究法QA一次看

台师大女足教练威胁选手“抽血换学分”掀起挞伐,且由非医事人员执行抽血,有违反“人体研究法”之虞。人体研究法有哪些规范?研究对象的权益有何保障?中央社记者整理一次看。

为什么要制定人体研究法?
台湾在2011年底公告实施“人体研究法”,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说明,此法为“为保障人体研究之研究对象权益”,第2条更清楚阐述“人体研究应尊重研究对象之自主权,确保研究进行之风险与利益相平衡,对研究对象侵害最小,并兼顾研究负担与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对象之权益。”

人体研究法中规范的管理权责?
卫生福利部医事司副司长刘玉菁今天告诉中央社记者,人体研究法的主管机关为卫生福利部,但考虑到进行研究的单位散落在各机关,因此在第3条中说明,人体研究的监督、查核、管理、处分及研究对象权益保障等事项,由主持人体研究者所属机关(构)、学校、法人或团体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管辖。

她举例,如果学校老师想执行牵涉人体研究的计划,从监督、管理到后续惩处等,都会由教育部处理。

研究计划申请与审查?
人体研究法第5条规定,研究主持人实施研究前,应拟定计划,经伦理审查委员会(IRB)审查通过。审查应以研究机构设立的审查会来执行。但其未设审查会者,得委托其他审查会进行。研究计划内容变更时,应经原审查通过的审查会同意后,始得实施。

刘玉菁解释,法令明定研究计划中应载明事项,包括研究对象权益的保障、同意方式及内容等,并提送伦理审查委员会(IRB)审查通过才能执行

她强调,并不是审过了就没事,IRM要定期追踪已核定通过的计划是否按照审查内容进行,以及研究机构也应落实督导责任。

研究计划中若有需抽血等侵入性作为,由谁执行?
刘玉菁表示,研究中的抽血等侵入行为并非医疗行为,也不是医疗辅助行为,但因攸关受试者保护,必须要由校护或是医检师执行。

中华民国医事检验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赖信亨呼吁,各学术研究单位,应确实遵守人体研究的相关法规,以确保受试者的自主权及健康安全,其中若有涉及医疗行为,应由专业医事人员执行,避免因违法而造成医疗伤害与社会信任的危机。

受试者的权益在哪?
依据同意书的规定内容,研究对象在过程中可以主张撤回同意,退出研究计划;研究主持人发现研究对象有高风险之虞或发生损害等,基于研究伦理,可中止研究之进行。

人体研究法第14条规定,研究主持人在取得同法12条的同意前,应该要用研究对象或其关系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辅助人可理解的方式,告知计划内容及个人保护等相关资讯,涵盖:一、研究机构名称及经费来源。二、研究目的及方法。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职称及职责。四、研究计划联络人姓名及联络方式。

还有,五、研究对象之权益及个人资料保护机制。六、研究对象得随时撤回同意之权利及撤回的方式。七、可预见之风险及造成损害时之救济措施。八、研究材料之保存期限及运用规划。九、研究可能衍生之商业利益及其应用之约定。

法令中特别强调,研究主持人取得同意,不得以强制、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人体研究。

(转自中央社/责任编辑:卢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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