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15日电)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表示,审理洪姓男子所涉杀人案,经多名证人证词、现场勘验及科学鉴定等事实认定,判决审慎。
监察院今天公布调查报告,认为台中高分院审理洪姓男子涉杀人罪案,过程草率。
台中高分院表示,洪男遭控诉民国91年协助王姓男子将王男的陈姓女友抬至后丰大桥护栏外,2人先后松手,陈女坠桥身亡。
台中高分院指出,全案经台中地院依共同杀人罪判洪男徒刑12年6月,洪男等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在95年判处驳回,洪男等不服上诉;最高法院98年判处驳回;洪男等则申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在98年判处驳回。
台中高分院表示,经王姓、高姓等多名证人证词指称,案发时看见2男子抬1女子到护栏外,女子喊救命后坠桥;根据法医师鉴定,陈女着地前,头朝下双手支撑,致双手骨折裂,头再撞击地面,陈女的本能反应显示并不想死;且陈女同事指证,她并无寻死迹象。
至于案发现场灯光。台中高分院指出,被告王男、洪男证词,当晚“夜色很亮”,且检警都到现场勘验,大桥两旁各有17盏500烛光的路灯,光线足以辨识。
台中高分院表示,经采案发现场护栏上的灰石送刑事警察局等单位鉴定,以红外线光谱分析等科学检验,鉴定结果,死者裤上灰痕与护栏上的灰石并不相似,不能认定是死者自行爬过护栏坠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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