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陆刑诉法致强迫失踪合法

【新唐人2012年8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陈虹瑾台北17日电)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李永然撰文指出,大陆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恐造成“秘密拘留”的例外情形被滥用,人民“被强迫失踪”恐因此合法化。

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李永然,在海峡交流基金会最新一期“交流”杂志发表“从人权角度解读大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一文。

文中指出,中国大陆于1979年间制定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共修正了110条条文。刑诉法与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素有“小宪法”之称;大陆这次修法有关“异地监视”与“秘密拘留”条款,相关规定仍与人权保障抵触。

“秘密拘留”部分,新修正的刑诉法第83条及第91条规定“拘留”及“逮捕”被拘留人及被逮捕人后,须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第83条第2款却规定,若“无法通知”或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而可能有碍侦查”得例外不受限制,侦查机关得在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情形下,秘密执行拘留。

他认为,前述规定“将人民被侦查机关‘强迫失踪’的侵害合法化”;也因“无法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概念并不明确,导致侦查机关可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造成“秘密拘留”滥用。

李永然指出,陆方必须告知被告人涉嫌的罪名、被拘留及羁押的地点、由何机关办案等,才可能落实人权保障,杜绝人民被国家机关“强迫失踪”的问题。

他并指出,若台湾人民在大陆涉刑事司法程序,大陆应落实两岸投保协议,才不会侵害台湾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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