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8日电)金管会表示,消费者买保险缴交保费时,应向业务员索取收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处理民众申诉案时发现,有将现金交给业务员,却被业务员挪为私用,保险公司则以保户未缴交保费,拒绝签发保单的纷争。
金管会表示,根据法规,保险公司若收取保费,应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签发正式收据。但有些不肖业务员会以改天再补收据等理由,先收取保户的保费却未给收据,待日后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无法举证已缴交保费。
金管会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的保险费,应同时交付保户送金单或收据,且要载明收费时间;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代收保险费,也要交付送金单或收据,保险业同时负授权人的责任,以减少消费争议。
金管会表示,民众即使透过亲戚、朋友买保险,在缴交保险费时,要同时请业务员交付收据;若业务员借故推托,应即拒绝投保。
另外,缴交保费时要以信用卡、存簿转账或开立平行及禁止背书转让且抬头为保险公司的支票缴交保险费,以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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