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1日电)环保署土污基管会执行秘书蔡鸿德今天表示,环保署已订定认定准则,具体规范管理土地者应尽义务,呼吁民众注意。
依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关规定,污染土地关系人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各级主管机关可依土污法相关规定,代为支出污染整治相关费用,与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责任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已订出“污染土地关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认定准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会执行秘书蔡鸿德呼吁民众、公司或工厂经营者,应对自身使用、管理或所有土地善尽管理责任,避免土地因疏于管理而遭污染物入侵。
环保署表示,多数污染场址主要是因场址土地关系人疏于善尽管理义务,导致土地受他人污染行为的影响,进而遭主管机关公告为污染控制场址或整治场址。
蔡鸿德说明,虽相关污染土地关系人不是实际污染行为人,但多有透过使用或处分该笔土地而获得利益,因此,依法由污染土地关系人负担土地管理责任。
环保署订定上述准则的重点在: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针对所使用、管理或所有土地,若未进行农林渔牧或其他工商使用时,应有阻绝任意第3人进入的措施,或视其土地实际情况以监视设施替代。
此外,准则也要求民众针对自身使用、管理或所有闲置土地,应每年定期巡查,确保土地不致遭受第3人污染,也能在发现污染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降低污染土地关系人可能负担的整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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