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3日讯】(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3日电)远百今天指出,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公告最新确定裁定,子公司太流无选任临时管理人的必要,临时管理人已遭解任。
远百表示,这项裁定依法已最终确定,不得再行抗告。子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太流公司)目前既已无临时管理人存在,依法即应回归公司治理常轨,继续正常运作。
就太流公司的股权相关争议,远百表示,台湾高等法院早已做出的97年度瞩上易字第1号刑事确定判决,认定远东集团增资太流公司新台币40亿元,未涉犯任何伪造文书相关罪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于日前(101年11月29日)作成99年度诉字第1258号判决,认定经济部撤销远东集团对太流公司增资登记的行政处分属违法,经济部应回复远东集团增资登记。
远百认为,台湾高等法院透过这一最终裁定,更明确肯定太流公司不符合选任临时管理人的要件。
远百呼吁政府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切勿坚持已遭法院否定的错误见解、继续对抗法院,让这个件争议和平落幕,以确保社会交易秩序及经济安定繁荣,并维护人民正当、合法权益。
虽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决经济部撤销远东集团对太流增资登记的行政处分违法,但经济部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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