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中国,《刑法》第三百条成为中共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指控法轮功学员犯罪的所谓法律依据,这是十分荒唐的,是不能成立的。
一、运用《刑法》第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有罪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运用这一法律条款的前提是法轮功是邪教,离开这个前提,一切也就无从谈起。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导并不是法律。而且江泽民的上述行为也是违法的。就在这之后不久,2000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公安部在认定这14种邪教组织时已经是2000年,并明确阐明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下发了这个通知。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的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那么运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指控法轮功学员“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就失去了前提,因此是不能成立的。
二、关于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团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为只要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国家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惩治你。因此,对于普通公民来讲根本就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为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施这样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一犯罪,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或者制定出一些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决定、决议,这才是真正的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法律是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依据,因此,制定法律条文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这样才可以操作,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而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设定的“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他只是设立了这一罪名,而没有明确设定到底是哪些具体行为属于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不具有操作性,无法作为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如果有必要设立这一款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那么必须明文规定哪些具体行为是属于犯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如可以明文规定:手握公权力的官员和政府机构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代发,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人员以法律形式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曲解法律,滥用法律等行为,是犯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这样才符合法律的明确性具体性的要求,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否则,像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这样的抽像的模糊的所谓的法律规定,它不是打击犯罪的武器,而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具。公民的一切法定权利都可以在这顶大帽子下被认定为是违法行为。如明慧网2016年9月15日报导,2015年10月25日,河北保定地区高碑店市崔中旺村董海媛,正在家中照顾身患脑梗的老父亲。突然数名警察闯入她家,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和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把她绑架并抄家,理由是有人举报她炼法轮功。董海媛性情温和善良,在村里人缘很好,是一个公认的好人。就是这样一个受人尊敬和赞扬的好人,仅仅因为她是一名法轮功学员,公安局就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予以刑拘并逮捕。检察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为依据起诉董海媛。2016年4月13日,高碑店市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为名对董海媛进行了非法庭审。可见《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在司法实践中都已荒唐到何种程度。而这种荒唐的闹剧并不是个案,而是在迫害法轮功的这17年中每天都在发生着、上演着。据明慧网统计,仅2016年7—8月份,就有230名法轮功学员被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为由非法判刑。这是我国法律的悲哀。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设定,由于它对犯罪行为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违背了法律的明确性具体性的要求,因此不能成为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设定的几种犯罪行为,因为在《刑法》中已有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明文规定,所以无需再立一条法律来重复设定,因此《刑法》第三百条的设立没有实际意义,是多余的。特别是《刑法》第三百条中关于邪教组织内容的设定,违背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因此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废止。《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信仰自由是没有做任何限定的,没有说只能信正教不能信邪教。公民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人信的是什么,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种信仰和宣传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因为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法的。运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没有法律依据,是在执法犯法。
十八大后,习近平提出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根本国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这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如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2016年3月1日,新修订的《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出台。2015年,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平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而要实现这个“中国梦”,就必须纠正和废止过去一切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决定、决议,这是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必须的重要一步,是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前提条件。否则,这些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还在被当作所谓的法律依据在运用,每天还在不断的产生冤假错案,这又从何谈起“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所谓的“中国梦”就是一句空话。因此,撤销、废止《刑法》第三百条,是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的需要,是防止和纠正一切冤假错案的需要。希望现任领导人以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魄力,撤销、废止《刑法》第三百条,“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转自《大纪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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