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第三次开庭

【新唐人】台湾高等法院30号审理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检察官最后辩结指出,特别费是公款,应因公支用,马英九涉嫌诈取新台币一千多万元特别费;马英九辩护律师则表示,马英九无贪污犯意,也无犯行。

公诉检察官曾俊哲, 王金聪分别在庭上表示,特别费是具有实质补贴性质的公款,但应用于公务所需,不得流于私人用途。

王金聪表示,马英九明知特别费应用于公务支出,却将部分以领据支领的特别费,总额一千多万元,汇入妻子周美青账户,用于私人用途,涉嫌施用诈术,涉及贪污。

马英九辩护律师宋耀明指出,依据法务部及主计处意见,特别费是实质补贴,并非公款,他强调, 从没有人告知马英九特别费应用于因公支出,因此,马英九依行政惯例支领特别费,在主观上没有犯意, 客观上也没有犯行,不应构成贪污。

宋耀明认为检察官先推定马英九犯罪,且创设不存在的法律规范,诱导证人回答问题。

律师宋耀明:“在审判程序中的两个证人所说的证词,实际上,我认为对我们都是有利的, 这也是我认为在二审程序当中, 检方甚至试图把它当作不利证据,事实上证人到庭说的对我们都是有利的证词。”

今年八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以马英九"没有犯意",以及特别费是对首长"实质补贴"的理由,判决马英九无罪。

马英九:“我既没有犯罪的意图 也没有犯罪的行为 我对于我自己的清白有信心 我对法院的公正也有期待”

本案二审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将在十二月二十八号上午十点宣判。

新唐人亚太电视 钟尚伦 陈政祥 林洪 台湾台北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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