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九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如属医疗性质整形美容费用,如皮肤疾病或烧烫伤的换肤手术、车祸受伤整形等,可列报医药费用扣除,但爱美人士非伤病而去作全身或部分整形,如雷射除斑美白、割双眼皮、拉皮、隆胸等,则不能列举扣除。 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医药费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及诊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另外,如因病赴国外就医部分,必须是公立医院或财团法人组织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才可列举扣除其费用,但其间往返交通费及旅费则非属所得税法第17条所称“医药费”范围。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其申报受扶养亲属,在合于所得税法第17条第 1项规定医院、诊(疗)所治疗,因病情需要急须使用该医疗院所没有特种药物,而自行购买使用者,可凭该医院、诊(疗)所住院或就医证明、主治医师出具准予外购药名、数量证明及书明使用人为抬头的统一发票或收据,申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9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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