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购置设备投资抵减办法延长至明年底

(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十一日电)行政院农委会表示,“农业购置设备或技术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原规定适用投资抵减期间至2007年底止,为促进农业自动化发展,继续鼓励业者投资农业设备或技术,农委会修正这项办法的投资抵减时间延长到明年底止。 根据这项办法,凡农业购置自行使用的自动化、提升企业数位资讯效能、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防治污染及资源回收设备或技术,均可申请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农委会说,这项办法规定凡从事农、林、渔、牧业生产,对农、林、渔、牧业提供指导服务的公司及公司组织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购置办法中所订各项设备或技术,在同一课税年度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60万元以上者,属设备部分得就购置成本7%,属技术部分得就购置成本5%,自当年度起五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农委会表示,这项办法是农委会会同财政部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规定,于1992年报奉行政院订定发布施行,依办法第5条规定,适用投资抵减期间为两年,每两年期满视产业发展需要检讨修正后继续施行。

这次除修正第5条第1项适用投资抵减期间外,并增列第5条第4项规定购置整厂或整线设备申请发证的认定作业,同时修正第8条规定购置设备或技术于三年内与他人交换或其他无法供自行使用的情形者,应补缴已抵减的所得税款,并增列第9条第2项规定经税捐稽征机关查获有虚报或浮报情形应补缴税款,使这项办法更周延。9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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