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条例草案 每人3600元不得找零转售

(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24日电)行政院今天将“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草案”送至立法院,草案规定,符合领取人资格得领取消费券新台币3600元;消费券不得找零、转售、兑换现金礼券,违反者处罚锾。

行政院会今天加开临时院会,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草案”,并送交立法院议事处。立法院长王金平下午召集朝野党团干部,交换意见,决定后天(26日)就此条例进行协商。

草案指出,本条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发放消费券编列预算的机关为财政部。发放消费券的规划及推动,由主管机关办理;财政部为执行消费券预算,得就消费券的印制、发放、兑付、宣导及其他相关事宜,委托相关部会及机构办理。

草案并规定,符合内政部所定领取人资格者,每人得领取消费券新台币3600元,用于购买货物或劳务;消费券不得找零、转售、兑换现金、商品礼券、现金礼券,或以电子、磁力、光学等形式储存金钱价值使用,非金融机构营业人违反规定者,按消费券面额处3至5倍罚锾。

关于消费券使用范围、方式、时间,草案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消费券之发放人员、发放方式、领取期间、机构与地点、应检具的文件及相关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另外,草案也规定,拒绝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员稽查,或拒不提示有关资料、文件,或提示不实或不完全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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