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被害人领消费券 可持文件注记领取方式

【新唐人2009年1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7日电)消费券将于1月18日发放,但家暴被害人应如何领取?台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今天指出,家暴被害人可于15日前持民事保护令等文件,至户籍所在地的户政机关注记领取方式。

家暴中心说,有带着孩子住在家暴收容机构的家暴被害人忧心,若出面领取消费券,恐被配偶获知行踪,安全勘虞。

因此,家暴中心表示,为免家暴被害人避免加害人领取消费券或再次遭受暴力威胁,被害人可于15日前持民事民事保护令、家庭暴力事件通报表、警察机关受理家庭暴力调查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等任一文件,向户籍所在地户政机关或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地服务站注记“亲自领取”或“委托领取之人”。

家暴中心说,夫妻共同拥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者,只要是法定代理人,任一方皆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未成年人的国民身份证,或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国内现无户籍之未成年人检附居留证件)领取。

如果家暴被害人身份证件被加害人扣留,导致无法领取消费券时,家暴中心建议,被害人可请警察协助返家取回身份证件,或至相关单位办理补发事宜;若有人身安全考量,无法至户籍地领取消费券时,可检附委托书委托他人领取。

至于由北市府社会局代领安置儿少消费券者,社会局代领后,大部分转交实际照顾儿少的安置机构或寄养家庭协助儿少消费,同时规范安置机构及寄养家庭协助儿少消费的原则及管理机制。

社会局强调,安置机构或寄养家庭不得擅自决定将消费券充作补贴日常照顾生活必需或捐入机构;由社会局局长监护的儿少,将由局长带领监护儿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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