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3月9日讯】最近上网看到许多网站转载“收权治官还权益农——三农改革八项主张”的文章,仔细阅读后灵魂被深深地触动了,脑子里不经意间就冒出“生存权”这个字眼。什么是生存权,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含义,法学界也存在各种不同的认识。但毫无疑问,生存权是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在现代意义上,它不单单是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更是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单单是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的权利,更是人民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的权利。
在 13亿人口的中国,土地资源显得极为稀缺,土地成为农村特殊的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也带来了整个经济的畸形发展,在一味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加的同时,忽略了农村的发展,城乡贫富悬殊愈来愈大,农民的生活已经不堪重负,消费水平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当下,更是为了所谓的“新农村建设”和“加快农村改革步伐”,有关当局在追求经济效益和政绩的同时,忽略了农村的和谐发展和土地的合理开发,农民的土地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被大量征用,从而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
虽然胡锦涛在安徽凤阳小岗村考察期间的谈话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都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实际上,中国历来就是官压民,现行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农民的土地权被侵占时该受什么样的处分,农民该受什么样的补偿。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虽然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领导和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罚,但处罚的界定相当模糊,处罚也偏轻,不能起到法律威慑作用。《物权法》明文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用,集体享有最完整的处分权。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过程中,采用的以土地年产值倍数作为补偿标准的不完全补偿原则。这一补偿原则未将农民的生存权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并且基本未考虑土地发展权价格,而只是一种生活补贴性的补偿,而在现实生活中那些非公益性的征地,政府在征地前对于被征用农地并不享有所有权,征地后一般对农地也没丝毫的投入,政府仅靠征地权就将征地补偿费与市地批租价之间的巨大利益据为己有,无疑是对农民发展权的剥夺。另外,部分地区还存有严重不合理的强制征用现象,根本就不考虑农民的死活。
因部分政府领导的不作为和一贯的贪污腐败,加上法律界定的不明确性,农民在土地上享有的权利根本就得不到保证,切实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损害,而这一切也使得农民更加卑微。如果农民因为土地问题打官司,就会被看作是“闹事者”、“挑头人”,对“现行政权构成了威胁 ”,被抓被拒被揍也就成了当权者嘴里的理所应当、顺其自然了。
在当下,国家的价值取向正开始转变,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在注重人权保障的国家价值观下,个人的权利应当决定国家权力,个人是一个目的性存在,个人权利的保障应该是社会的最高价值。当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得不到保护和满足的时候,生存已经面临巨大的威胁,哪里还能谈得上健康和追求精神生活?中国不是一直宣称自己的人民当家做主吗,农民连土地都没有了,哪里还谈得上主人?
当一切承诺和法律约束都变为乌有,当一切寄托和希望都成为渺茫的时候,你们还等什么?我们应该有自己的土地,只有土地成为我们的私有财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被占用、被侵夺的问题。为了生存、为了平等、为了自由,该是起来争取自身权利的时候了,因为你才是自己命运的主人。